娱乐明星隐私权限制的特殊性是什么样的?
(一)公共人物隐私权限制理论的通说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世纪60年代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格茨诉韦尔奇案等一系列诽谤案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民法典(草案)》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但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却被删除;2002 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判决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提出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众人物应该容忍一定限度的轻微侵害”的观点,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赏。
通说认为,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3]公众人物可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对前者隐私权的限制要大于对后者的限制;[4]公众人物还可以分为公共官员和公众人士,对前者隐私权的限制主要因为公共利益,对后者隐私权的限制主要因为公共兴趣;[5]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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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娱乐明星独立于其它公众人物的理由
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加以区分”的观点是正确的,问题是如何加以区分。自愿型和非自愿型这一分类没有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因为自愿型公众人物本身又有很多种。笔者认为,应当对自愿型公众人物内部的公共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等等加以具体的类型化;[7]至少就娱乐明星而言,他们在隐私权限制方面不同于其他的公众人物,应当从公众人物中独立出来。
本文所指的娱乐明星是指在歌坛、舞坛、影坛等娱乐界通过商业演出而获取收入的那部分公众人物。另外,公众人物之所以被称为公众人物,原因在于其知名度,即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段内被广为人知。
娱乐明星的知名度来源于其娱乐事业的成功??当然这里的成功不仅包括歌唱得好电影演得好,还指歌虽然唱得一般电影演得一般但是通过其它因素成功地吸引了fans和娱乐媒体的目光(对于娱乐界而言,能有众多fans和娱乐媒体的关注就意味着成功),典型者如芙蓉姐姐。
娱乐明星之所以能成功,是缘于自己的努力。周杰伦成名前已经弹坏了五架钢琴,而芙蓉姐姐则是冒着被人不断恶骂的勇气才出名的(当然,她出名后仍然遭到大量的恶骂),他们的出名都是靠自己的。
而其它类型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源却并非如此。公共官员的知名度固然有个人能力的色彩(如政坛硬汉仇和),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其所处的位置,享有公权力的位置。
对于法学界来说,王胜俊”这个名字可能比较陌生;但是今年的两会”之后,其广为人知,他也成为一个公众人物。因为两会”上他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此之前,他已经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从行政级别来说也非常高了,但是法学界对其了解较少。
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之所以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因为在当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司法的方向和命运。是这个公权力让他在法学界享有较大的知名度,从而成为公众人物的。
体育明星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己体育事业的优异表现,但并不完全是,还有其它的因素。
一个运动员变成一个体育明星,其国家队的生涯非常重要,大部分运动员是在成为国家队队员代表国家比赛后名气才变得更大的。而国家队队员的身份,由于代表着国家,则有了公权力的色彩??这也是范志毅在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败诉的原因;[8]好多运动员在国际比赛获胜后把国旗披在身上也是这个道理。
国家是因为该运动员体育成绩好而将其招入国家队,进入国家队则无疑提高了该运动员的知名度。所以说,和娱乐明星相比,体育明星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公权力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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