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1、首先确定参与陆续 的人数,如下:
(1)依据《陆续 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陆续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陆续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陆续 人陆续 ,第二顺序陆续 人不陆续 。没有第一顺序陆续 人陆续 的,由第二顺序陆续 人陆续 。
王乙、王甲、王丙都是王某的第一顺序陆续 人。
但是在该案中,王乙先于王某死往 ,故依据《陆续 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陆续 人的子女先于被陆续 人死亡的,由被陆续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陆续 。代位陆续 人一般只能陆续 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陆续 的遗产份额。
所以,王乙应陆续 的份额由王乙之女及王某的外孙女代位陆续 ,陆续 的份额是王乙应陆续 的遗产份额。
(2)该案中,王乙死后,王某一直跟着女婿和外孙女一起生活,阐明女婿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陆续 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陆续 人。
所以,该案中,王某的女婿应该作为第一顺序陆续 人参与王某遗产的陆续 。
(3)王丙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发生转陆续 ,王丙应该陆续 的一场份额转由王丙的陆续 人陆续 ,则是王丙的妻子参与陆续 ,其也只能陆续 王丙应该陆续 的份额。
(4)总结:该案中,参与陆续 遗产的人有:王甲、王乙之女、王乙之丈夫、王丙的妻子。
(该案例给得不是很清楚 ,如王丙之妻是否健在?要是他妻子不在了的,则会发生不同的陆续 关系;还有其女婿的尽孝问题也交代不清楚 ;王丙是否是在王某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这些都必须写清楚 才能正确确定陆续 人,合理分割遗产。要记住哦)
2、遗产分割:依据《陆续 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同一顺序陆续 人陆续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王某遗留下的三万元由:王甲、王乙之女、王乙之丈夫、王丙的妻子四个人均分,即每人0。75万元。
有点难~~~~~
王某死,则三万元为王甲、王丙、女婿、外孙女等额陆续 。此处女婿视为第一顺序陆续 人,外孙女代位陆续 王乙应得的份额。
王丙在王某死后也病故。此时,假如 对王某的遗产尚未分割,则由王丙之妻参与分配,转陆续 王丙应得的份额。
依据是《陆续 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陆续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陆续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陆续 人陆续 ,第二顺序陆续 人不陆续 。没有第一顺序陆续 人陆续 的,由第二顺序陆续 人陆续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陆续 人的子女先于被陆续 人死亡的,由被陆续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陆续 。代位陆续 人一般只能陆续 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陆续 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陆续 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陆续 人陆续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前提……王某的三万元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是他个人财产;他没有遗嘱。那麽……
1、王某死亡,三万元属于个人遗产。由乙、甲、丙姊妹三人法定陆续 。每人占一万元份额。
2、因为女儿王乙先于王某死亡,她应陆续 的份额由她的女儿代位陆续 。
3、王某往 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他应陆续 的份额转由他的配偶陆续 。
结果:王乙的女儿、王甲、王丙的配偶各得遗款一万元。
虽然,题中交待了一些其他条件,但,不足以影响法定陆续 。
法律依据《陆续 法》……
第五条 陆续 开始后,按照法定陆续 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陆续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陆续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