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往 世,由于没有留遗嘱,则适用于法定继续 ,由子女、配偶、父母继续 。由于配偶、父母已经往 世,则第一顺序继续 为子女(甲、乙、丙),由于女儿乙已经往 世,由外孙女代位继续 。丙已经往 世且无子女配偶,则视同舍弃 继续 权,甲按照法律规定继续 。
2、假如 女婿在乙往 世后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则可以按照第一顺序继续 人继续 。
3、答案为由女婿、外孙女跟甲共同继续 ,由于女婿尽力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续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续 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续 人继续 ,第二顺序继续 人不继续 。没有第一顺序继续 人继续 的,由第二顺序继续 人继续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续 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续 人死亡的,由被继续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续 。
代位继续 人一般只能继续 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续 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续 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续 人继续 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 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续 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续 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续 人共同生活的继续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续 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续 人协商赞同 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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