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事件中,那些同车人士对宝马男进行的行凶行为不禁止 ,而是视若无睹的走开,他们应该要怎么判呢?
同车人,分两种人:陌生 人与熟人。陌生 人对同车人发生的不法侵害,法律上不能强求他对车上人的不法侵害进行禁止 。但熟人就不同了,对同车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应该在语言或行为上予以禁止 。否则,就是不作为。从情感上讲,因为是熟人禁止 ,不会对熟人造成不法侵害,而听之任之,事不关已的态度,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的心理误判:不法侵害以为,熟人这种不作为,是对其行为的默认、肯许,甚至不担心自己食 亏,在要害 时刻会出手相助,这样的后果是不法侵害人胆子更壮,行为更猖狂,结果更严重。于被侵害人而言,误判不法侵害方是一伙人,出现两种情状:力量绝对悬殊情状下,舍弃 自卫权,自认倒霉,正不抗邪,权利损害;但在忍无可忍情状下,则以命相拼,流血事件不可避免;在力量下对等情状下,甚至力量超过不法侵害方时,被侵害人自恃自卫权,发起猛烈进攻,以至是被侵害方群起而攻之,酿成惨案,甚至还有后续的复仇事件。昆山事件中,假使同车人予以言语上、肢体上对不法侵害人禁止 ,这种非积怨,无预谋的非法侵害,完全可以避免,甚至在一场拳脚过招之后,也可握手言和。遗憾的是,同车人一味旁看 ,造成了生命无意的消失。于姓男子,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很理智,自卫权把握得当,他紧握着刀,直至交予警察,其实,他仍在利用自卫权,防止同车人或不法侵害方赶来的人对自己的进攻。换着个不理智的人,同车男女可能成了他下鬼。我的结论是,昆山事件中的同车人,因为不作为,应以协同者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