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劳 离婚协议书上的房屋权与离婚后同一所房屋产权发生冲突哪个更具法律效劳 ?
刚好在动车上有点时间,回答你这个紊乱不清的问题。
按照题目的意思,比如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分给女方,这个协议生效后,房屋并不会立刻 变更为女方,只是在男女双方中形成了债权的约定,女方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房屋的产权人,一定要办理过户后,女方才是,既然没有办理过户,那就无法对抗男方以外的善意第三方。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约定只是债权的约定,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变更。
离婚后,没有办理过户之前,房屋肯定还是男方名下,这个所有权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当然,也并不能说两者之间哪个效劳 高,相对于男方来说,离婚协议的效劳 是确定的,房屋的所有权也是确定给女方的;相对于男女外的第三人,他只能查到房屋是男方的,也只信赖 房屋是男方的。因此,这个不具有可比性,要看什么情状,什么场合。
当然了,既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回 女方,那么在协议生效后,女方要积极往 办理变更手续,假如 男方不配合,可以往 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