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增值税优恵政策有那些?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鲁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进 ,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进 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 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 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进 ,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 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进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 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 税收。
三、 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 构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 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 务收进 (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进 ),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 的卫生服务收进 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治理 条例》进行 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 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 保健等卫生气 构具体包括:各级 *** 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 *** 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 机构等,各级 *** 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气 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 年7月10日财税〔2000〕42号)
对血站供给 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 ***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摘 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 组织。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 13日财税字〔1999〕264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 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陆续 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陆续 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 知》2007年4月17日财税〔200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