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有哪些权利呢?
1、请求酬劳 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托付 事务的,托付 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 。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的,行纪人对托付 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进 权。行纪人接受托付 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进 买卖活动。行纪人买进 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托付 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进 权后,仍可要求托付 人支付酬劳 。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进 托付 物,托付 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托付 物。托付 物不能卖出或者托付 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 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托付 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托付 事务的,托付 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 。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的,行纪人对托付 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