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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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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索取酬劳 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托付 人的托付 事项时,托付 人有支付酬劳 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的,行纪人对托付 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直接参与卖出买进 活动权。

《合同法》第四百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进 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托付 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托付 人支付酬劳 。”

三、处分权。

因托付 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托付 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托付 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轻易 腐烂、变质的,经托付 人赞同 ,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托付 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四、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1、托付 人拒绝受领;2、经催告仍不受领;3、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进 托付 物,托付 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托付 物;托付 人不能卖出或者托付 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 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托付 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行纪人对托付 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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