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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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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酬劳 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托付 事务的,托付 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 。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的,行纪人对托付 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进 权。行纪人接受托付 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进 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进 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托付 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进 权后,仍可要求托付 人支付酬劳 。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进 托付 物,托付 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托付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托付 物。

  托付 物不能卖出或者托付 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托付 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托付 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托付 事务的,托付 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酬劳 。托付 人逾期不支付酬劳 的,行纪人对托付 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托付 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托付 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重 义务,以使托付 人的利益不受缺失 或少受缺失 。

(2)依托付 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托付 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进 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托付 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托付 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托付 人指定的价格买进 的,应当经托付 人赞同 。未经托付 人赞同 ,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托付 人发生效劳 。行纪人高于托付 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托付 人指定的价格买进 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酬劳 。

  托付 人对价格有特殊 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犯 该指示卖出或者买进 。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托付 物的,应当妥善保管托付 物。

(4)托付 物处置的义务。托付 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轻易 腐烂、变质的,经托付 人赞同 ,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托付 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托付 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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