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田晓利有什么问?
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晓利,唐山市资源治理 中心主任兼唐山粮食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唐山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唐山市丰南看管 所2016年1月20日因病由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刘印存,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晓利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田晓利不服,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晓利及其辩护人刘印存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犯罪面涉及广、取证困难,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本案犯罪面涉及广、取证困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本案犯罪面涉及广、取证困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田晓利作为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主任,2006年唐山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对唐山市达峰盐场清产核资“回头看”损益认定结果的通知》后,未请示唐山市国资委赞同 ,于2010年10月擅自决定与唐山达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回购协议2012年8月田晓利隐瞒与唐山达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回购协议事实,决定公开处置该笔债权,该482万余元的债权经公开拍卖仅以25万元的价格被于某购买,2013年11月,债务人河北盐业公司京唐港分公司给付于某153万元,造成128万元国有资产流失二、受贿罪被告人田晓利担任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唐资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魏某的贿赂现金1万元,购物卡6000元2、2008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油脂库经理刘某丙的贿赂现金5万元,购物卡14000元3、2013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冀东商厦经理徐某的贿赂现金5000元,购物卡4000元,皮鞋2000元4、2012年至2013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唐资商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某乙的贿赂购物卡4000元5、2010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唐资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丙的贿赂现金1万元,购物卡7000元6、2010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包永成的贿赂现金1万元,购物卡14000元7、2011年至2013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军粮治理 中心副主任邢某的贿赂现金1万元,购物卡4000元8、2010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北环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郭某的贿赂现金16000元,购物卡4000元9、2012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运营部副部长李某丙的贿赂现金购物卡3000元10、2010年,田晓利非法收受唐山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经理高某的贿赂现金10万元11、2012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天响拍卖有限公司经理人赵某的贿赂现金2万元,购物卡5000元12、2011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唐资商贸有限公司司机马某的贿赂现金3000元,购物卡2000元13、2013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的贿赂现金2万元,购物卡5000元三、贪污罪被告人田晓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87586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春节前,唐山资产治理 中心以需要看看 上级领导为名义,要求下属企业冀东商厦提供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田晓利收到4万元的购物卡后,将其中价值24000元的购物卡给了鲁某、万某、张某丙用于看看 其对口领导,剩余的16000元,田晓利据为己有2、2014年春节前,田晓利在唐山百货大楼购买了总价值33570元的烟酒等年货用品,后通过唐山市唐资商贸有限公司将这笔费用报销3、2009年至2010年,田晓利在迪莱专卖店累计购买了价值113706元的衣服,后通过唐山市粮食产业有限公司将这笔费用报销4、2014年5月至6月间,田晓利在唐山某服装店累计购买了价值104962元的衣服,后通过金赞商贸有限公司承包的金槟酒店将这笔费用报销5、2013年6月至8月间,田晓利累计从唐山龙悦酒业饮品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25万元的玉器、酒水和补品,后这笔费用通过多收取唐山东尚实业有限公司租金的形式报销,事后田晓利将价值216390元的玉器部分据为己有6、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田晓利累计从唐山龙悦酒业饮品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46万元的玉器和酒水,后这笔费用通过唐山市宏威实业有限公司向龙悦公司多交租金的形式抵消,事后田晓利将价值402958元的玉器部分占为己有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晓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缺失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殊 庞大 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晓利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不认可,对受贿罪、贪污罪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对所举证据部分有异议,为自己辩解称:对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有异议,其认为债权拍卖已经过唐山市国资委赞同 ,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指控其犯受贿数额有异议,认为大部分受贿钱款是同事之间、朋友之间的人情、礼尚往来,对收受唐山油脂库经理刘某丙的贿赂款5万元及购物卡14000元不认可;对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没有异议,为自己辩解称:大部分指控的贪污数额其并没有实际占有,只是为了单位公务及报销换票方便;其有自首情节,主动交待、积极退赔,期看 能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田晓利的辩护人刘印存为其辩护称:被告人田晓利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检察院指控造成128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缺乏依据,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于受贿罪,就徐某等人给田晓利钱属于人情往来,只能算是违纪,不能认定为受贿就刘某丙利用田晓利出国机会给其送了5万块钱及购物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丙的证言前后矛盾,与书证不符,只能证实 刘某丙报销过票据关于天响拍卖行和达成拍卖行给田晓利送钱,没有相关书证证实田晓利为两个拍卖行谋取利益,关于高某送被告人田晓利10万元在本案上诉期间,辩护人已提交了证人邱某、万某、鲁某证言、记账凭证及收款收据、单位会议记要,已证实田晓利已将收受的该10万元中的5。
05万元已以保证金名义交到单位财务部门,应从受贿总额中扣除该5。05万元及人情往来收受的13。8万元,受贿总额应为99500元受贿罪部分应属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指控田晓利犯贪污罪定性没有异议,但仍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对其贪污的全案应视为被告人自首,应减轻或从轻处罚田晓利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缺失 ,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全部退赔,其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晓利在担任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主任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128万元缺失 ,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64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87586元,具体情况如下:一、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田晓利作为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主任,2006年唐山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对唐山市达峰盐场清产核资“回头看”损益认定结果的通知》后,未请示唐山市国资委赞同 ,于2010年10月擅自决定与唐山达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回购协议2012年8月田晓利隐瞒与唐山达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回购协议事实,决定公开处置该笔债权,该482万余元的债权经公开拍卖仅以25万元的价格被于某购买,2013年11月,债务人河北盐业公司京唐港分公司给付于某153万元,造成128万元国有资产流失二、受贿罪被告人田晓利担任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6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唐资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魏某的贿赂现金1万元,购物卡6000元2、2008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油脂库经理刘某丙的贿赂现金5万元,购物卡14000元3、2011年至2013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市军粮治理 中心副主任邢某的贿赂现金1万元,购物卡4000元4、2010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北环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郭某的贿赂现金16000元,购物卡4000元5、2010年,田晓利非法收受唐山金字塔拍卖有限公司经理高某的贿赂现金10万元6、2012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天响拍卖有限公司经理赵某的贿赂现金2万元,购物卡5000元7、2013年至2014年,田晓利多次非法收受唐山达成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的贿赂现金2万元,购物卡5000元三、贪污罪被告人田晓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87586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春节前,唐山资产治理 中心以需要看看 上级领导为名义,要求下属企业冀东商厦提供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田晓利收到4万元的购物卡后,将其中价值24000元的购物卡给了鲁某、万某、张某丙用于看看 其对口领导,剩余的16000元,田晓利据为己有2、2014年春节前,田晓利在唐山百货大楼购买了总价值33570元的烟酒等年货用品,后通过唐山市唐资商贸有限公司将这笔费用报销3、2009年至2010年,田晓利在迪莱专卖店累计购买了价值113706元的衣服,后通过唐山市粮食产业有限公司将这笔费用报销4、2014年5月至6月间,田晓利在唐山某服装店累计购买了价值104962元的衣服,后通过金赞商贸有限公司承包的金槟酒店将这笔费用报销5、2013年6月至8月间,田晓利累计从唐山龙悦酒业饮品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25万元的玉器、酒水和补品,后这笔费用通过多收取唐山东尚实业有限公司租金的形式报销,事后田晓利将价值216390的玉器部分据为己有6、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田晓利累计从唐山龙悦酒业饮品有限公司购买总价值46万元的玉器和酒水,后这笔费用通过唐山市宏威实业有限公司向龙悦公司多交租金的形式抵消,事后田晓利将价值402958元的玉器部分占为己有另查明,被告人田晓利案发后将赃款1151586元全部上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案件来源;证人毕某、李某甲、于某、洪某、张某甲、鲁某、李某乙、刘某甲、张某乙、徐某、魏某、刘某乙、张某丙、刘某丙、郭某、李某丙、包某某、马某、邢某、高某、赵某、唐某、万某、刘某丁、李某丁、郝某、韩某、李某戊、刘某戊、董某某的证言材料;唐山市国资委文件;资产移交、债权回购文件;公开处置债权文件;公开拍卖文书;京唐港盐业支付欠款文书;营业执照;田晓利任职通知;复兴路土地拍卖文书;唐山市油脂库记账凭证;唐资商贸记账凭证;粮食产业公司记账凭证;金赞商贸记账凭证;龙悦酒业商品销售单、记账凭证;宏威实业行收凭证;龙悦酒业与宏威实业房屋租赁合同;唐山国控与东尚实业房屋租赁合同;百货大楼卡券新增单;冀东商厦现金日记账;物证照片;到案证实 ;唐山市资产治理 中心证实 ;国资委情况说明;唐山市纪委罚款收据;唐山市纪委的证实 和办案单位的情况说明;孙盼盼、邱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田晓利的辩护人提交的证人邱某、万某、鲁某的证言材料、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单位会议记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田晓利的供述材料、户籍证实 及表现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晓利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缺失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庞大 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田晓利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晓利回 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把握 的同等较重余罪,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晓利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缺失 ,情节稍微 ,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晓利及其辩护人刘印存辩护称:被告人田晓利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摘 纳经查证,被告人田晓利未请示唐山市国资委赞同 ,擅自决定由唐山达峰盐业有限公司以20万元回购该482万余元的债权,并协助唐山达峰盐业有限公司以25万元价格拍卖,造成128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有田晓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相关证据佐证,应予认定被告人田晓利虽对刘某丙向其行贿5万元及购物卡14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可,但被告人田晓利在侦查机关已经作了刘某丙向其行贿5万元及购物卡14000元的供述,并能够与刘某丙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确认被告人田晓利认为,高某送其10万元是在检察机关把握 其犯罪线索之外供述了相关事实,应视为自首根据案件材料证实,证人徐某已在2014年8月20日证实了田晓利涉嫌受贿事实,田晓利第一次有罪供述时间是2014年8月22日,故田晓利受贿罪不应认定自首,但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把握 的同种较重余罪,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田晓利称收到高某的10万块钱,其已将其中的5。
05万以保证金名义交到单位财务,证人邱某等人证实单位财务部门收到了该5。05万元钱,从其收受的10万元钱中应扣除该5。
05万元,经查证,理据不足,故应认定田晓利收受高某贿赂款为10万元田晓利及其辩护人所称部分受贿款是田晓利和行贿人之间有正常的人情礼尚往来,这部分收受钱物不应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应当扣除这部分,经查证,田晓利收受的徐某、刘某乙、张某丙、包某某、李某丙、马某的钱物均为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治理 关系的被治理 人员所送,没有为这些人谋取利益,且收受每个人钱物价值均低于三万元,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该收受的钱物价值64000元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故被告人田晓利的受贿数额总额应定为264000元被告人田晓利及辩护人认为其贪污具有自首情节,因证人徐某已于2014年8月20日的证言中提供了田晓利贪污线索,田晓利第一次关于贪污的有罪供述是2014年8月23日,故不应认定自首,其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把握 的贪污619348元公共财物,属主动交代同种较重余罪,被告人田晓利关于其贪污款项均用于单位公务,因其在侦查机关已供述用于个人消费,并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当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用于单位公务,故应认定为贪污;对其辩护称:田晓利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系初犯,本案赃款全部退赔,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摘 纳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并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庞大 ”,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晓利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