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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ye for an 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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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ye for an eye 是来自圣经,相当 于中文的"以牙还牙".

Mary Bible phrases have become English idioms which are often used with no knowledge of their origin, such as “to cast pearls before swine”, “a labour of love”, “the shadow of death”, “an eye for an eye, a tooth for a tooth” , “(at) the eleventh hour”, etc..

  出自汉谟拉比法典

出自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谟拉比,约在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因统一两河流域与颁行法典的历史活动而著称。对内推行缓和阶级矛盾、加强王权和发展经济措施,抑制债务奴隶制,使其在长期对外用兵中有相对稳定的后方,促成国家繁华 ,巴比伦城变为西亚最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根据社会经济形势与阶级等级关系的状况,在位期间制定了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英文名称:The Code of Hammurabi),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宝贵 材料。

汉谟拉比法典的颁行过程

   古巴比伦尼亚时代以前,两河流域即已形成所谓在国内建立正义的立法传统。

  拉格什城邦乌鲁卡基那改革(约公元前2378—2371年)铭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时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萨尔贡被称为“正义之王,讲正义者”。乌尔王乌尔恩古尔铭文记载,“遵照沙马什正义之法律,他使……正义获得胜利”。乌鲁克王辛伽什德是两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规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价的统治者。

  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制定了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乌尔纳木法典,考古学者仅发现其断片),法典序言宣称禁止欺凌孤儿寡妇,不许富者虐待贫者。自苏美尔城邦时期以来,两河流域社会分化日益严重,奴隶和平民反抗贵族的斗争日益尖锐,外族(山地部落)不断进 侵,苏美尔城邦统治者为使国家不致毁灭,王朝不致被推翻,实施法治以抑制社会的不安,抵御外族进 侵,是非常必要的。

  这是两河流域各城邦的历代统治者统治体会 的总结。

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也是古巴比伦王国奴隶制中心 集权强大的标志之一,它消除了原来各城邦的立法,把全国法令统一起来。古巴比伦王国时浇灌 系统进一步发展,改善了扬水工具。耕犁有所改善 ,附设有播种漏斗。

  青铜工具普遍使用,手工业生产提高。制砖、缝纫、宝石匠、冶金、刻印工、皮革工、木匠、造船工和建筑工等,可见手工业的分工已经相当 细。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国内外的商业贸易也有了发展。巴比伦、西帕尔等城都是重要的商业中心,王室经济的商业代理人垄断着国内外的大宗贸易,经理国家税收,并进行高利贷活动和土地经营。

  此外还有许多奴隶主私人经营商业。

巴比伦时期农村社会分化已很猛烈 ,份地已经可以买卖,抵押,转让和继续 ,长子的继续 份额则为双份。占有村社份地的人必须向国库缴纳实物租税,其数额约占收成 量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而且还要服劳役和兵役。

  根据习惯法,凡三年不纳租税和不服役者,丧失份地的占有权。绝户、逃亡户或三年不纳租税者的份地,都没回 公社另行分配。

国王拥有庞大 的王室(宫廷)经济,全国各地的神庙经济均从属于王室经济。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数量是可看 的,王室经济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畜群和手工业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

但是,古巴比伦时代王室地产的经营方式,已不同于乌尔第三王朝时代的大规模集中经营,而是将土地划分成三公顷至十五公顷不等的份地,分配给王室服务的各类人,如王室商业代理人,军人、手工业者、牧人和中小官吏等等,但主要是分配给所谓“纳贡人”。

  “纳贡人”从王室领得份地,种籽,耕畜和农具后,自行经营,每年须向王室缴纳相当 的收成 物。他们不得出卖或抵押份地,但可以世袭占有。

巴比伦国家的稳定并不长久,外族进 侵成为很大的威逼 。公元前16世纪中叶,古巴比伦被赫梯人所灭,但赫梯人不久便退走了。

  到16世纪末,从东北方进 侵的加喜特人占据 了巴比伦。

   至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即从伊新·拉尔沙时代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灭亡),两河流域进进 法典编纂的鼎盛时期。这是因这一时期奴隶制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迅速发展,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以及租佃雇佣关系和高利贷活动空前增长所致。

  阿摩利人统治下的各城邦在继续 苏美尔立法基础上制定了许多旨在保护 奴隶主阶级私有制的法典。例如,伊新第五代国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和埃什努那国王俾拉拉马法典,而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集以往法典编纂之大成,制定了闻名 的汉谟拉比法典。

  此外,据考证,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各城邦颁布的减免债务的所谓德政法令多达百次以上。从苏美尔城邦时代至巴比伦第一王朝时期,两河流域的法治传统并未中断其连续性。伊新国王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序言中说道,“我在苏美尔、阿卡德建立了正义”。汉谟拉比法典序言几乎以同样的形式申明,“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内容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保护 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

  序言布满 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续 、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此外与阶级关系不尽一致的等级关系。

  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厉 保护,体现了法典的性质。

  结尾部分除陆续 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法典的制定标志古西亚法律制度的进步,国家的成熟。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婚姻、继续 、伤害、债务、奴隶等等。

  法典的基本特征 :首先,它明显地保护 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存某些习惯法残余,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200条)和神判习惯(第2、132条)等;再次,从现代意义上说,汉谟拉比法典并未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诸法合一,法律条例既从民法角度也从刑法角度来确定。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习惯法成文化,另一方面吸取 了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卡德立法与伊新·拉尔沙时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过,它主要还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上,共包括282则条文。

  法典是建立在苏美尔立法原则基础上的,其中揉和了闪族人的新发明,但他们对什么原则属于苏美尔人,什么原则属于闪族人说法各异,因而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简单地回 结到最有名的记载“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文献之列。

汉谟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条例: 1。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5。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

  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闻名 的原则基础上,此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往 不像是法律。

  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公布 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禁止 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摘 取暴力手段的人,假如 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禁止 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假如 他往 取闹,立刻 就会受到惩罚。

  正是依靠 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周密 的国家。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全 的法典。

发现

   在1901年12月,由法国人和伊朗人组成的一支考古队,在伊朗西南部一个名喊 苏撒的古城旧址上,进行挖掘 工作。

  一天,他们发现了一块黑色玄武石,几天以后又发现了两块,将三块拼合起来,恰好是一个椭圆柱形的石碑。石柱两米半高。它的上方刻着两个人的浮雕像:一个坐着,右手握着一根短棍;另一个站着,双手打拱,似乎 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着象箭头或钉头那样的文字。经考证,这正是用楔形文字记录的法律条文——《汉谟拉比法典》。

   石碑由三块黑色玄武岩合成,高2。25公尺,上部周长1。65公尺,底部周长1。90公尺。石碑上部是太阳神、正义神沙马什授与汉谟拉比王权标的浮雕(高0。65公尺、宽0。6公尺)。浮雕下面是围绕石碑镌刻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楔形文字是垂直书写的。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发现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条文,是人们研究古代巴比伦经济制度与社会法治制度的极其重要的文物;同时,它还是古代巴比伦艺术的代表,特别 因为古巴比伦王国流传下来的艺术品十分罕见,所以这个石碑就更加显得格外宝贵 ,石碑的雕刻比较精细,表面高度磨光。

  石碑上刻满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条,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续 、审判制度等都作了详尽 的规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伦人的太阳神沙玛什向汉谟拉比国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阳神形体高大,胡须编成整洁 的须辫,头戴螺旋型宝冠,右肩袒露,身披长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汉谟拉比象征权利的魔标和魔环;汉谟拉比头戴传统的王冠,神情肃静 ,举手宣誓。

  太阳神的宝座很象古巴比伦的塔寺,表示上面所坐的是最高的神。

《汉谟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1792年—1750年在位)颁布的一部闻名 法典。众所周知,古巴比伦王国位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大体相当 于今天的伊拉克,假如 这部法典是“真身”,又怎么跑到苏撒往 了呢?原来,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今天伊朗迪兹富尔西南的苏撒盆地有一个强大的奴隶制王国,喊 埃兰(又译“依兰”),古城苏撒就是埃兰王国的首都。

  公元前1163年埃兰人攻占了巴比伦之后,便把刻着汉穆拉比法典的石柱作为战利品移 回到了苏撒。埃兰王国后来被波斯灭亡。公元前6世纪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上台,又把波斯帝国的首都定在苏撒,这个石柱法典便又落到了波斯人手中。

在石碑被“验明正身”之后,人们又出现了新的迷惑 :挖掘 出来的圆柱正面7栏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据史料记载,埃兰国王攻克了巴比伦后,自感成就特殊 ,不甜 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这庞大 的圆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丰功伟绩。

  可是,毁往 上面的字迹后并没刻上新字,这就不知为何了。

多亏埃兰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仅有35条被磨损。后来在苏撒、亚述等地发现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断,从而使石碑被磨损的部分几乎全部得以补齐复原。否则“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较为齐备 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

  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共3500行)组成。内容从道德说到国家义务,又说到私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内容包括诬蔑 、盗窃、窝躲 、夺 劫、兵役、租地、关于土地的经济纠纷、果园、实物租赁、商贸、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续 、收养、人身伤害、医疗、理发、建筑、船业、租业、托付 放牧、雇工、关于奴隶的纠纷等等,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令后人乃至现代人赞颂 不已。

法典中部分铭文(法典第66至100条)在古代就被磨损。据考证,埃兰王苏特鲁克纳?柑卦加诠?150年前后进 侵巴比伦尼亚,将该法典石碑作为战利品运回苏撒。大概,他为了在石碑上刻记自己的功绩而使人磨损部分原文。但因某种原因(或许因他不久即逝世)而未能重刻。

  残缺的铭文部分是依据苏撒出土的法典复本断片复原,部分是依据在亚述古都尼尼微和两河流域其他城市遗址发现的泥板抄本予以补白。法典石碑石质坚硬,书法精工,属于巴比伦第一王朝的典型官方文献。石碑现躲 法国巴黎卢浮博物馆。

就是我们常说的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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