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以往”。按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信用卡5万以上可判刑。那么以前判刑的可重申吗?
先以两个案例做比较。田某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1万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田某不上诉,10天后判决生效,进 狱服刑。
王某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4万元,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上诉,12月1日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改判无罪。
为什么王某被判无罪?这是因为,日前,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杠修改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治理 刑事案件具体使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个主要的变化就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发生了变化,犯罪“数额较大”起点由原来的1万元提高到了5万元,“数额庞大 ”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数额特殊 庞大 ”起点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5万元以下的都已经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了,王某4万元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了。
为什么田某被判有罪?田某犯罪数额小,反而被判有罪?貌似“不合理”,其实,判决是正确的,这就涉及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了。田某信用卡诈骗1万元的犯罪案件在2018年12月1日前已经办结,根据高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劳 问题的规定》中称“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因此,对于田某的犯罪行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其不再予以追溯。但是,王某就不同了,因为他提出了上诉,判决并未生效,案件还在陆续 审理中,但恰恰就在这个时候,新的司法解释施行了,可以说,王某赶上了“好时候”,因为《规定》中称“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这也是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通俗的说就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既有旧的司法解释,又有新的司法解释,“哪个对嫌疑人有利就用哪个”。
信用卡好处多,但是透支需谨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华 ,信用卡业务快速兴起,信用卡的方便性、灵敏 性等优点也予以体现,特别 是透支功能,提前消费支付,解决了人们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是,千万不要只“享受权利”,而忘了“承担义务”,再方便、灵敏 的东西也不可能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只有合法、规矩的使用信用卡,才能达到互利的目的。但是,现实生活里,却有着太多的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要么明知自己已经债务缠身、没有偿还能力仍大量透支;要么透支资金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么使用虚假资信证实 办理信用卡透支;要么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转移财产,躲避 催收还款等等,殊不知,上述的种种行为是极其危急 的,足以证实 了你的主看 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假如 经过银行的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就属于“恶意透支”了,等待你的就有可能是“牢狱之灾”了。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不仅是使用信用卡必须要遵守的规则,也是做人应该具备的底线,期看 每个人都要好好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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