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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 一个独子已婚未育的男人被判死刑,家属要求留后,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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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个问题是,一个人被判死刑他还能活多久

刑分死刑立刻 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缓期的只要两年不犯事就能降为无期,来日方长暂且不表

说下死刑立刻 执行,虽然喊 立刻 执行,可不是判玩隔天就杀,所有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个死刑复核制度

大致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这个过程的时限,没有明文规定,从不到一个月到数年不等,一般情况下怎么也得几个月。

所以 一个独子已婚未育的男人被判死刑,一般情况下他还有几个月可活

第二个问题,在我国对于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能不能过夫妻生活

先看一则过期的新闻

2002年7月  据甜 肃省监狱治理 局教育处潘处长讲,10年前,在甜 肃省的17座监狱中,酒泉监狱第一个食 “螃蟹”,在狱中设立“夫妻同居室”。此后在兰州、平凉、武威、临夏等监狱相继推开。当时,酒泉监狱腾出两间空房,购置了床具。对进 住者作了严厉 的条件限制:必须具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要绝对保证是人犯的配偶。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人犯要先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方面根据其表现及评分情况,审核赞同 后报监狱领导批准。目前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仅限男性人犯。女性人犯尚不具备设立“夫妻同居室”的条件,一是监狱的硬件达不到要求,二是女性人犯如避孕失败而怀孕,根据相关法规要解除监管。(p.s. 后来 夫妻同居室 被取消了)

在介绍个名词——听妻进 狱

听妻进 狱

古代律法规定,如死囚娶妻无子,甚至答应 其妻进 狱,待妻子怀孕后才对囚犯行刑,即“听妻进 狱”。此规定始于汉成于魏晋。先是长吏法外行仁,后来著为成例。 明清时期,听妻进 狱写进 刑律,成为常行制度。

(待完美 )

我国对于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能不能过夫妻生活的问题,木有法律明文规定

问题三,这里又派生出一个问题,“留后”可以通过非接触的人工辅助手段(比如人工授精)实现,那对于正在服刑中的罪犯通过人工辅助手段怀孕呢?

(待完美 )

最后给一个现实的案例

案情:据船 山晚报报道,2001年5月29日,船 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女)发生争执,将王杀死。船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有意 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一审宣判后,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其间,罗锋妻子郑雪梨向船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船 山也没有进行“人工授精”的条件,拒绝了其请求。同年11月11日,郑雪梨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郑重 起见,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且假如 满足郑雪梨的要求则导致小孩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这对小孩以后的成长极为不利,也将致使郑雪梨这个单亲母亲以后的生活非常艰难,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了拒绝。2002年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后,船 山中级人民法院让郑雪梨与罗锋见了最后一面。随着—声枪响,郑雪梨要求留下丈夫精子的期看 化为泡影。(《潇湘晨报》2002年1月21日综合报道)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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