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查察院第一分院原查察长叶青受贿案一审讯处有期徒刑十年
新华社上海7月18日电(记者兰天鸣、黄安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18日对上海市人民查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查察长叶青受贿一案做出一审讯决,以受贿功判处被告人叶青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予以充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叶青操纵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查察院查察长、上海市人民查察院第一分院查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以及权柄、地位构成的便当前提,并通过其他国度工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元和小我在案件处置、工程承揽和公事员录用等事项上供给帮忙。2003年至2018年,叶青间接或者通过亲属采纳“低价购房”“领取挂名薪酬”“以借为名”“合做做生意”等多种体例,不法收受别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51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青身为国度工做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谋取利益,并操纵其权柄或者地位构成的便当前提,通过其他国度工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别人谋取不合理利益,不法收受别人财物,数额出格庞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功。被告人叶青在提起公诉前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热诚悔功,积极退赃,依法能够从轻惩罚。另连系被告人主动供述组织尚未完全掌握的部门事实情节、当庭认功、庭前主动退缴全数赃款等酌情从轻情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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