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全)掳掠功相关的法令律例、立案量刑尺度汇总
(2021年最全)掳掠功相关的法令律例、立案量刑尺度汇总
卢振科律师,律师团开创合伙人,专注于刑事辩解法令办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发布:2017-11-04 | 施行:1997-10-0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掳掠功】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掳掠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一) 入户掳掠的;
(二) 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的;
(三) 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屡次掳掠或者掳掠数额庞大的;
(五) 掳掠致人重伤、灭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掳掠的;
(七) 持枪掳掠的;
(八) 掳掠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布施物资的。
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2000-11-22 | 施行:2000-11-28
为依法惩处掳掠立功活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掳掠案件详细应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掳掠”,是指为施行掳掠行为而进入别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罗封锁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做为家庭生活场合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停止掳掠的行为。
关于入户偷盗,因被发现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掳掠。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既包罗在处置旅客运输的各类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灵活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掳掠,也包罗对运行途中的灵活公共交通东西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东西上的人员施行的掳掠。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掳掠正在利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掳掠数额庞大”的认定尺度,参照各地确定的偷盗功数额庞大的认定尺度施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掳掠”,是指行为人利用枪收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收停止掳掠的行为。“枪收”的概念和范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收办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照顾凶器掠取”,是指行为人随身照顾枪收、爆炸物、管束刀具等国度制止小我照顾的器械停止掠取或者为了施行立功而照顾其他器械停止掠取的行为。
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发布:2005-06-08 | 施行:2005-06-08
掳掠、掠取是多发性的进犯财富立功。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点审讯工做,更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掳掠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掳掠解释》)和《关于审理掠取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掠取解释》)。但是,掳掠、掠取立功案件的情况比力复杂,各地法院在审讯过程中仍然碰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同一适用法令,现对审理掳掠、掠取立功案件中较为凸起的几个法令适用问题,提出定见如下:
一、 关于“入户掳掠”的认定
按照《掳掠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掳掠”时,应当留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畴。“户”在那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示为供别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用特征,后者为场合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该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若是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能够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标的不法性。进入别人住所须以施行掳掠等立功为目标。掳掠行为固然发作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施行掳掠等立功为目标进入别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施行掳掠的,不属于“入户掳掠”。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需发作在户内。入户施行偷盗被发现,行为报酬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若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作在户内,能够认定为“入户掳掠”;若是发作在户外,不克不及认定为“入户掳掠”。
二、 关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的认定
公共交通东西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大都人的特点。按照《掳掠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次要是指在处置旅客运输的各类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灵活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施行的掳掠。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掳掠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掳掠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
三、 关于“屡次掳掠”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屡次掳掠”是指掳掠三次以上。
关于“屡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施行的每一次掳掠行为均已构成立功为前提,综合考虑立功成心的产生、立功行为施行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不雅阐发、认定。关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施行立功的,如在统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施行掳掠的;或基于统一犯意在统一地点施行持续掳掠立功的,如在统一地点持续地对路过此地的多人停止掳掠的;或在一次立功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持续施行入户掳掠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立功。
四、 关于“照顾凶器掠取”的认定
《掳掠解释》第六条规定,“照顾凶器掠取”,是指行为人随身照顾枪收、爆炸物、管束刀具等国度制止小我照顾的器械停止掠取或者为了施行立功而照顾其他器械停止掠取的行为。行为人随身照顾国度制止小我照顾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掠取,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施行立功筹办的,不以掳掠功定功;行为人将随身照顾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功惩罚;行为人照顾凶器掠取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功惩罚。
五、 关于转化掳掠的认定
行为人施行偷盗、诈骗、掠取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立功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掳掠功定功惩罚;
(1)偷盗、诈骗、掠取接近“数额较大”尺度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诈骗、掠取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利用暴力致人轻细伤以上后果的;
(4)利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六、 关于掳掠立功数额的计算
掳掠信誉卡后利用、消费的,其现实利用、消费的数额为掳掠数额;掳掠信誉卡后未现实利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誉卡数额庞大,但未现实利用、消费或者现实利用、消费的数额未到达庞大尺度的,不适用“掳掠数额庞大”的法定刑。
为掳掠其他财物,劫取灵活车辆当做立功东西或者逃跑东西利用的,被劫取灵活车辆的价值计入掳掠数额;为施行掳掠以外的其他立功劫取灵活车辆的,以掳掠功和施行的其他立功实行数功并罚。
掳掠存折、灵活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施行《关于审理偷盗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七、 关于掳掠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施行掳掠的,以掳掠功定功;掳掠的违禁品数量做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掳掠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施行其他立功的,应以掳掠功与详细施行的其他立功实行数功并罚。
掳掠赌资、立功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掳掠功定功,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掳掠对象,一般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惩罚。
为小我利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富的,一般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唆使或者伙同别人采纳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富的,能够掳掠功定功惩罚。
八、 关于掳掠功数的认定
行为人施行危险、强奸等立功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操纵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不敢对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掳掠功实行数功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觉察的情形下,以及施行成心杀人立功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施行的详细立功与偷盗功实行数功并罚。
九、 关于掳掠功与类似立功的边界
1、 冒充正在施行公事的人民差人、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不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施行公事的人民差人“抓赌”、“抓嫖”,充公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立功的,以冒名行骗功从重惩罚;在施行上述行为中利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掳掠功定功惩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充公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立功的,以巧取豪夺功定功惩罚;在施行上述行为中利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掳掠功定功惩罚。
2、 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一般交易代价、费用的财帛的行为定性
处置一般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办事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代价、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峻的,以强迫交易功定功惩罚;以不法占有为目标,以买卖、交易、办事为幌子接纳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代价、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掳掠功定功处刑。在详细认按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代价、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代价、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 掳掠功与绑架功的边界
绑架功是损害别人人身自在权力的立功,其与掳掠功的区别在于:第一,主不雅方面不尽不异。掳掠功中,行为人一般出于不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成心施行掳掠行为,绑架功中,行为人既可能为讹诈别人财物而施行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标施行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不异。掳掠功表示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功表示为行为人以杀戮、危险等体例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别人或单元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照顾财物的,同时冒犯绑架功和掳掠功两功名,应择一重功定功惩罚。
4、 掳掠功与挑衅惹事功的边界
挑衅惹事功是严峻侵扰社会次序的立功,行为人施行挑衅惹事的行为时,客不雅上也可能表示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那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掳掠功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不雅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标,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不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标;前者行为人客不雅上一般不以严峻进犯别人人身权力的办法强拿硬要财物,然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体例做为劫取别人财物的手段。司法理论中,关于未成年人利用或威胁利用轻细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掳掠功定功惩罚。其行为契合挑衅惹事功特征的,能够挑衅惹事功定功惩罚。
5、 掳掠功与成心危险功的边界
行为报酬索取债务,利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构成成心危险等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惩罚。
十、 掳掠功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掳掠功进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进犯财富权力又进犯人身权力,具备劫取财物或者形成别人重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掳掠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形成别人人身危险后果的,属掳掠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惩罚情节中除“掳掠致人重伤、灭亡的”那一成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惩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此中属掳掠未遂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连系未遂犯的处置原则量刑。
十一、 驾驶灵活车、非灵活车攫取别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关于驾驶灵活车、非灵活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攫取别人财物的,一般以掠取功从重惩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掳掠功定功惩罚:
(1)驾驶车辆,逼挤、碰击或强行逼倒别人以排除别人对抗,乘机攫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罢休而采纳强拉硬拽办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攫取别人财物的手段会形成别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攫取并听任形成财物持有人重伤以上后果的。
四、《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指点定见》
发布:2016-01-06 | 施行:2016-01-06
掳掠立功是多发性的进犯财富和进犯公民人身权力的立功。1997年刑法修订后,更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掳掠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掳掠解释》)和《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两抢定见》),对掳掠案件的法令适用做出了标准,阐扬了重要的指点感化。但是,掳掠立功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讯过程中不竭碰到新情况、新问题。为同一适用法令,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连系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掳掠案件的经历,现对审理掳掠立功案件中较为凸起的几个法令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掌握问题提出如下指点定见:
一、 关于审理掳掠刑事案件的根本要求
对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于屡次结伙掳掠,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白叟等弱势群体施行掳掠,在掳掠中施行强奸等暴力立功的,要在法令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关于功行严峻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掳掠立功分子,弛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酷控造弛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度施行掳掠,主不雅恶性和立功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屡次掳掠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施行掳掠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关于立功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裁夺从轻、减轻惩罚情节的,对峙依法从宽处置。
确保案件审讯量量。审理掳掠刑事案件,要严酷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实。出格是对因掳掠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实在贯彻施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酷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定避免冤错案件的发作。
对掳掠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对峙“保留死刑,严酷控造和稳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酷的尺度和最审慎的立场,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少少数功行极其严峻的立功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施行的掳掠立功分子,按照立功情节等情况,能够同时决定对其限造弛刑。
二、 关于掳掠立功部门加重惩罚情节的认定
1. 认定“入户掳掠”,要重视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标,将“入户掳掠”与“在户内掳掠”区别开来。以损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富为目标,入户后施行掳掠,包罗入户施行偷盗、诈骗等立功而转化为掳掠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掳掠”。因访友处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施行掳掠,或者临时起意施行偷盗、诈骗等立功而转化为掳掠的,不该认定为“入户掳掠”。
关于部门时间处置运营、部门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合,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掳掠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掳掠的,应认定为“入户掳掠”。关于部门用于运营、部门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白隔离的场合,行为人进入生活场合施行掳掠的,应认定为“入户掳掠”;如场合之间没有明白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施行掳掠的,不认定为“入户掳掠”,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施行掳掠的,应认定为“入户掳掠”。
2. “公共交通东西”,包罗处置旅客运输的各类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汽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关于虽不具有贸易营运执照,但现实处置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东西,可认定为“公共交通东西”。接送职工的单元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东西,视为“公共交通东西”。
“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既包罗在处于运营形态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施行掳掠,也包罗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东西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施行掳掠,但不包罗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施行掳掠。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醒等手段对公共交通东西上的特定人员施行掳掠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
3. 认定“掳掠数额庞大”,参照各地认定偷盗功数额庞大的尺度施行。掳掠数额以现实掳掠到的财物数额为根据。对以数额庞大的财物为明白目的,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现实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掳掠数额庞大”和立功未遂的情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连系未遂犯的处置原则量刑。
按照《两抢定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掳掠信誉卡后利用、消费的,以行为人现实利用、消费的数额为掳掠数额。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现实利用、消费的部门,虽不计入掳掠数额,但应做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付出、手机银行等付出平台获取掳掠财物的,以行为人现实获取的财物为掳掠数额。
4. 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掳掠”,要重视对行为人能否穿戴军警礼服、照顾枪收、能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停止综合审查,判断能否足以使别人误认为是军警人员。关于行为人仅穿戴类似军警的服拆或仅以言语声称系军警人员但未照顾枪收、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施行掳掠的,要连系掳掠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详细情形,按照常人判断尺度,确定能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掳掠”。
军警人员操纵本身的实在身份施行掳掠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掳掠”,应依法从重惩罚。
三、 关于转化型掳掠立功的认定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偷盗、诈骗、掠取功,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掳掠功定功惩罚。“犯偷盗、诈骗、掠取功”,次要是指行为人已经动手施行偷盗、诈骗、掠取行为,一般不考察偷盗、诈骗、掠取行为能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尺度,又不具有《两抢定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掳掠功。“当场”是指在偷盗、诈骗、掠取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分开现场即被别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关于以脱节的体例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形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利用暴力”,不以掳掠功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诈骗、掠取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东西受骗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掳掠”或者“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
两人以上配合施行偷盗、诈骗、掠取立功,此中部门行为报酬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关于其余行为人能否以掳掠功共犯论处,次要看其对施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能否构成配合犯意、供给帮忙。基于必然意思联络,对施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供给帮忙或现实成为爪牙的,能够掳掠共犯论处。
四、 具有法定八种加重惩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掳掠致人重伤、灭亡”等八种法定加重惩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财富。应当按照掳掠的次数及数额、掳掠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连系被告人的主不雅恶性及人身危险水平,并按照量刑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确定详细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充公财富。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掳掠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
(2)在掳掠过程中成心杀戮别人,或者成心危险别人,致人灭亡的;
(3)具有除“掳掠致人重伤、灭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惩罚情节,或者掳掠次数出格多、掳掠数额出格庞大的。
3.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成心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礼服被害人对抗、抗拒抓捕而杀戮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惩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施行。对具有自首、犯罪等法定从轻惩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施行应当稳重。关于采纳成心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施行掳掠并致人灭亡的案件,要从立功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阐发被告人主不雅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日常平凡表示、认功悔功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水平,不克不及不加区别,仅以呈现被害人灭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施行。
4. 掳掠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愈加稳重、愈加严酷,除非具有采纳极其残忍的手段形成被害人严峻残疾等出格恶劣的情节或者形成出格严峻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施行。
5. 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掳掠致人重伤、灭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惩罚情节,且立功情节出格恶劣、危害后果出格严峻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施行。认定“情节出格恶劣、危害后果出格严峻”,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需十分稳重、十分严酷。
五、 掳掠配合立功的刑罚适用
1. 审理掳掠配合立功案件,应当充实考虑配合立功的情节及后果、配合立功人在掳掠中的感化以及被告人的主不雅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功责,以责定刑,罚当其功。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立功提意、预谋、筹办、行为施行、赃物处置等方面区分出功责更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功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惩罚,要按照案件的详细事实、从犯的功责,确定从轻仍是减轻惩罚。对具有自首、犯罪或者未成年人且初度掳掠等情节的从犯,能够依法免去惩罚。
2. 关于配合掳掠致一人灭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立功手段出格残忍、情节及后果出格严峻、社会影响出格恶劣、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配合掳掠立功中感化最凸起、功行最严峻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施行。功行最严峻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犯罪等法定从宽惩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施行的,不克不及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施行。
3. 在掳掠配合立功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按照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功责,对在押犯应按其功责处刑。功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功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施行要非分特别稳重。
六、 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惩罚。掳掠立功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立功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功的性量、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惩罚的力度。关于前功系掳掠等严峻暴力立功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惩罚的力度。关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掳掠立功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惩罚和缓刑。关于可能判处死刑的功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稳重,不克不及只如果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施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惩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施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 关于掳掠案件附带民事补偿的处置原则
要妥帖处置掳掠案件附带民事补偿工做。审理掳掠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整工做。但是,关于立功情节不是出格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窘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补偿息争协议的,民事补偿情况可做为评价被告人悔功立场的根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五、《关于常见立功的量刑指点定见》
发布:2017-03-09 | 施行:2017-04-01
(五)掳掠功
1. 构成掳掠功的,能够按照下列差别情形在响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掳掠一次的,能够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掳掠的;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的;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掳掠三次或者掳掠数额到达数额庞大起点的;掳掠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掳掠的;持枪掳掠的;掳掠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布施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能够按照掳掠情节严峻水平、掳掠次数、数额、致人危险后果等其他影响立功构成的立功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查察院《关于确定掳掠刑事案件数额庞大尺度的通知》
(2013年9月12日) 经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查察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查察院关于确定偷盗刑事案件数额尺度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 号)已下发全省法院。根据2000 年11 月28 日施行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 号)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掳掠数额庞大的认定尺度,参照各地确定的偷盗功数额庞大的认定尺度施行”之规定,对我省掳掠刑事案件施行“数额庞大”的尺度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域包罗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六个市,数额庞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域包罗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十五个市,数额庞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掳掠刑事案件,掳掠地点可以查明的,数额庞大的尺度参照掳掠地适用的偷盗案件数额庞大的尺度施行;掳掠地点无法查明的,数额庞大的尺度参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偷盗案件数额庞大的尺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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