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掳掠功详细解析及量刑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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掳掠功,是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 掳掠功的认定(一)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掳掠功】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掳掠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一)入户掳掠的;

(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的;

(三)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屡次掳掠或者掳掠数额庞大的;

(五)掳掠致人重伤、灭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掳掠的;

(七)持枪掳掠的;

(八)掳掠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布施物资的。

(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立功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四、关于毒品立功中功与非功及此功与彼功的边界问题

4.关于军警人员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冒充施行公事,私行利用军用警用器械等暴力胁迫手段,在抓获毒品违法立功分子以后,将当场缴获的毒品间接用于本身吸食的行为,应当以掳掠功论处。

(三) 关于转化型掳掠立功的认定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偷盗、诈骗、掠取功,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掳掠功定功惩罚。“犯偷盗、诈骗、掠取功”,次要是指行为人已经动手施行偷盗、诈骗、掠取行为,一般不考察偷盗、诈骗、掠取行为能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尺度,又不具有《两抢定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掳掠功。“当场”是指在偷盗、诈骗、掠取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分开现场即被别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关于以脱节的体例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形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利用暴力”,不以掳掠功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诈骗、掠取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东西受骗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掳掠”或者“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

  两人以上配合施行偷盗、诈骗、掠取立功,此中部门行为报酬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关于其余行为人能否以掳掠功共犯论处,次要看其对施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能否构成配合犯意、供给帮忙。基于必然意思联络,对施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供给帮忙或现实成为爪牙的,能够掳掠共犯论处。

二、 掳掠功的构成要件(一) 主不雅方面

本功在主不雅方面表示为间接成心,并具有将公私财物不法占有的目标,若是没有如许的成心内容就不构成本功。若是行为人只抢回本身上当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不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标,不构成掳掠功。

(二) 主体方面

本功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天然人,均能构成该功的主体。

(三) 客不雅方面

本功在客不雅方面表示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施行强迫的办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那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施行强迫的立功手段,是掳掠功的素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偷盗功、诈骗功、掠取功和巧取豪夺功的最显著特点。

掳掠功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冲击或强迫,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对抗,从而劫取别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需在获得别人财物的当场施行。固然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危险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掳掠中的暴力,构成立功的应以他功论处。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功,则应以他功与本功实行并罚。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施行过程中形成了人身危险,亦不克不及以本功论处。如间接攫取别人手中的钱包,间接掠取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掠取功,致人重伤或灭亡的,则应做为掠取功的一个出格严峻,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标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对抗,以致被害人不敢对抗或不克不及对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水平,只要能对别人身体起到强迫、冲击感化即可,其实不要求其危及别人的身体安康甚或生命平安。将人危险、重伤甚或杀死,当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绑缚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别人人身有强迫、冲击感化,亦可成为本功的暴力。暴力的轻重水平仅是本功的量刑情节,对本功构成并没有影响。只要存在暴力,并以此劫取别人财物,即可构成本功。

掳掠功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施行暴力相威胁,停止精神强迫,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对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停止精神强迫,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对抗,而为其劫取财物缔造前提。若是不是出于那一企图,固然利用了暴力威胁,如偷盗财物后被别人发现,为了阻遏别人密告,不是当场以暴力威胁的,就不克不及以本功定罪。至于胁迫的体例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做如拨身世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操纵特定的危险情况停止胁迫,如在夜间偏远的地域,喝令别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对抗,亦可构成本功的威胁。

胁迫必需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若是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手札或者别人转告的体例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功的胁迫。此时,即便具有暴力的内容,仍是构成敲许讹诈功,而不是本功。至于暴力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本人,但也能够是指向被害人的女儿、父母、老婆等亲属。不外,那些亲属必需在被动现场,能够成为行为人间接利用暴力加害的对象。若是胁迫不成或者遇有对抗,便会立即转化为暴力掳掠。若是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暴力棍骗胁迫被害人,使其信认为实而产生恐惧被迫交出财物的,仍是构成本功的胁迫。行为人必需是在胁迫的当场获得财物,若是不是在当场获得财物而是期限交出财物,则不是本功的胁迫。那时构成立功,应定巧取豪夺功。

掳掠功的其他办法,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办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对抗或无法对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醒、用药物麻醒、操纵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富隔离等办法劫取别人财物。应当留意的是,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或无法对抗是因为被害人的积极做为所招致。行为人若是没有使别人处于不知对抗或无法对抗的形态,而是借用了被人本身因患病、醒酒、熟睡或别人以致其灭亡、昏迷等而不知对抗或无法对抗的形态拿走或攫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功,对之应当以他功如偷盗功、掠取功论处。

判断立功行为能否构成掳掠功,应以立功人能否基于不法占有财物为目标,当场能否现实采纳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为尺度,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尺度。理论中,行为人事先做了偷盗和掳掠两手筹办,照顾凶器,夜晚潜入商铺,发现值班人员睡觉故未利用凶器便窃走了大量商品,应认定为偷盗功:若是行为人事先做偷盗筹办,在进入现场施行偷盗过程中惊醒值班人员并遭到其抵御,当即便用凶器以暴力将财物劫走,则应构成掳掠功。

掳掠功的进犯对象,是属于国度、集体、小我所有的各类财物及别人人身。因为掳掠功是当场劫取财物,故理论中被掳掠的财物只限于动产。不法侵犯不动产的,不属于掳掠功。若是接纳暴力办法把不动产部门别离而抢走,那部门则就成了动产,那么也应构成掳掠功。有人提出掳掠功的对象除动产外还应包罗不动产和获得财富上之犯警利益,我们认为,强行并吞别人之不动产或以暴力、胁迫逼使别人免去债务、认可股份或减除租金之类的行为,虽带有掳掠性量,但同刑律例定的掳掠功之特征其实不吻合,因而值得研究。

掳掠功的做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掳掠、人室掳掠,都不影响掳掠功的成立,至于立功分子持械结伙在海上掳掠船载的货物及旅客财物的,国外法令定为海盗功,我们认为,在我国立法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以掳掠功论处。

(四) 客体方面

本功进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力,属复杂客体。掳掠功进犯的对象是国度、集体、小我所有的各类财物和别人的人身。但是,关于掳掠犯来说,他最底子的目标是要掳掠财物,进犯人身权力,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段。

三、 掳掠功的立案尺度刑法第263条:掳掠功,是以不法占有为目标,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冲击或者强迫。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绑缚、禁闭。危险,曲至杀戮。那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施行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迫,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对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那里的其他办法,是指行为人施行暴力、胁迫办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对抗或不克不及对抗的办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才能的天然人,均能够构成掳掠功的主体。

掳掠功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掳掠功没有规定命额、情节方面的限造,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施行了掳掠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能否抢到财帛,也不管现实抢到财帛的几,原则上都构成掳掠功,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 掳掠功的量刑尺度(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立功的量刑指点定见》施行细则(2014)

第五节 掳掠功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掳掠一次的,致一人重伤以下或者虽未形成人身危险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施行偷盗、诈骗、掠取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按照掳掠功定功惩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偷盗、诈骗、掠取接近“数额较大”尺度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东西上偷盗、诈骗、掠取后在户外或交通东西外施行上述行为的;

(3)利用暴力致人轻细伤以上后果的;

(4)利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按照掳掠次数、数额、致人危险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立功构成的立功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响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掳掠,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细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掳掠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能够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掳掠的;

(2)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

(3)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掳掠三次或者掳掠数额到达庞大起点的;

(5)掳掠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掳掠的;

(7)持枪掳掠的;

(8)掳掠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布施物资的。

“掳掠数额庞大”的认定尺度,参照偷盗功数额庞大的认定尺度施行。

2.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按照掳掠情节严峻水平、掳掠次数、数额、致人危险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立功构成的立功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响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掳掠,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细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通俗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峻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出格严峻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掳掠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1年至3年刑期;

(8)其他能够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越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收之外的管束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掳掠的;

2.有预谋掳掠或结伙掳掠的;

3.为施行其他违法立功而掳掠的;

4.在公共场合当寡施行掳掠的;

5.其他能够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进修、治病等急需而施行掳掠的;

2.掳掠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能够削减基准刑的情形。

五、需要申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掳掠对象的,以掳掠功定功;掳掠的违禁品数量做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二) 关于掳掠立功部门加重惩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掳掠”,要重视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标,将“入户掳掠”与“在户内掳掠”区别开来。以损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富为目标,入户后施行掳掠,包罗入户施行偷盗、诈骗等立功而转化为掳掠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掳掠”。因访友处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施行掳掠,或者临时起意施行偷盗、诈骗等立功而转化为掳掠的,不该认定为“入户掳掠”。

  关于部门时间处置运营、部门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合,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掳掠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掳掠的,应认定为“入户掳掠”。关于部门用于运营、部门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白隔离的场合,行为人进入生活场合施行掳掠的,应认定为“入户掳掠”;如场合之间没有明白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施行掳掠的,不认定为“入户掳掠”,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施行掳掠的,应认定为“入户掳掠”。

  2.“公共交通东西”,包罗处置旅客运输的各类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汽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关于虽不具有贸易营运执照,但现实处置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东西,可认定为“公共交通东西”。接送职工的单元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东西,视为“公共交通东西”。

  “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既包罗在处于运营形态的公共交通东西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施行掳掠,也包罗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东西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施行掳掠,但不包罗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东西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施行掳掠。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醒等手段对公共交通东西上的特定人员施行掳掠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

  3.认定“掳掠数额庞大”,参照各地认定偷盗功数额庞大的尺度施行。掳掠数额以现实掳掠到的财物数额为根据。对以数额庞大的财物为明白目的,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现实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掳掠数额庞大”和立功未遂的情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连系未遂犯的处置原则量刑。

  按照《两抢定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掳掠信誉卡后利用、消费的,以行为人现实利用、消费的数额为掳掠数额。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现实利用、消费的部门,虽不计入掳掠数额,但应做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付出、手机银行等付出平台获取掳掠财物的,以行为人现实获取的财物为掳掠数额。

  4.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掳掠”,要重视对行为人能否穿戴军警礼服、照顾枪收、能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停止综合审查,判断能否足以使别人误认为是军警人员。关于行为人仅穿戴类似军警的服拆或仅以言语声称系军警人员但未照顾枪收、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施行掳掠的,要连系掳掠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详细情形,按照常人判断尺度,确定能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掳掠”。

  军警人员操纵本身的实在身份施行掳掠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掳掠”,应依法从重惩罚。

五、 掳掠功的相关规定(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查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标准部门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定见

一、对《刑法》分则明白规定法定更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7、掳掠功(刑法第263条)

(1)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三次以上的;

(2)掳掠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3)冒充军警人员掳掠,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持枪掳掠,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掳掠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布施物资数额庞大的;

(6)掳掠致人灭亡的;

(7)掳掠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重伤致残的;

(8)掳掠五次以上且情节恶劣或者掳掠十万以上的;

(9)同时具备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两种以上加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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