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须眉筹办了各类做案东西,却因找不到目的无法做案,法院:掳掠功仍然成立
俗话说,要做到未雨绸缪,才气心中有数,但关于掳掠犯来说,那句话纷歧定适用。两名掳掠犯为了施行做案,筹办了仿手枪打火机、生果刀、手套等做案东西,预谋掳掠,但老是找不到适宜的做案目的,最末未施行就被抓获,两人还别离被判了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0年韩某和袁某两人做案时,韩某还有别的一个名字“南某”。2010年4月26日晚,南某与袁某两人事先筹议,预谋到义乌市一街道龙厨酒店地段停止守候蹲点。
蹲点过程中,两人看见有轿车停下。之后,由袁某假拆发告白纸,趁此时机看清车上做的人是男是女以及有没有包。然后,袁某等在边上,等开车的人回来开车之际,再进入车内,用仿手枪打火机等物品对车主停止威胁,掳掠车主财物。
随后,两人照顾手枪打火机、胶带、生果刀、手套、塑胶缩紧带等做案东西到龙厨酒店寻找做案目的,但过了许久,两人都没找到适宜的做案目的,因而没有施行做案。
过了几天,也就是4月28日和4月29日两天,两人又来到义乌市一超市门前,以同样的体例预备掳掠别人财物,但均因找不到适宜的目的而未施行。
4月29日当晚,两人被义乌市公安局工做人员抓获。
一审、二审中,南某、袁某因犯掳掠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别离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再审中,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查察院认为,再审证据能证明原二审裁定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南某实为韩某,原审对被告人身份认定错误。而韩某此前曾屡次被判刑:曾因犯偷盗功于1998年11月30日被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不法侵入室第功于2008年4月8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韩某在原审中隐瞒实在身份信息,招致原一审讯决、二审裁定未评价韩某的累犯情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令错误,再审时建议依法改判。
法院认为,韩某、袁某以不法占有为目标,事先经配合预谋,屡次接纳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别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掳掠功。两报酬掳掠立功筹办东西、造造前提,系立功预备,可依法减轻惩罚。同时,韩某此前曾被判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惩罚。
最末,韩某因犯掳掠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袁某因犯掳掠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潇湘晨报记者满延坤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做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