掳掠功解析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 法令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掳掠功】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掳掠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惩罚金或者充公财富:
(一)入户掳掠的;
(二)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的;
(三)掳掠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屡次掳掠或者掳掠数额庞大的;
(五)掳掠致人重伤、灭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掳掠的;
(七)持枪掳掠的;
(八)掳掠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布施物资的。
二、构成要件阐发
(一)主体要件
已满14周岁的天然人,不包罗单元主体。
(二)主不雅要件
1.只能有间接成心构成,且成心的内容必需以不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标。不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没有法令按照和合理定见而对别人财物停止占有和控造。一般认为,不法占有的目标必需同时具备排除意思与操纵意思,即行为人行为时,有排除权力人将别人财物做为本身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遵从财物的用处,对之停止操纵或者处分的目标(操纵意思)。排除意思是到达了可罚水平的波折别人操纵财富的意思。操纵意思是指遵照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停止处分、操纵的意思。
2.因为借贷、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其他财富纠纷引起,而强行拘留或索取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或补偿的,不长短法占用别人财物为目标,属于维权不妥的行为,不构成掳掠功。
3. 另起犯意。行为人出于其他目标施行暴力行为,致人昏迷或者灭亡,然后产生不法占有财物的目标,进而取走财物的,不成立掳掠功,只成立成心危险功或成心杀人功和偷盗功。关键在于施行暴力的目标,行为人的主不雅设法能否有不法占用财物之意,若是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心理强迫,主动交付财物给行为人的,行为人承受的,可推定其有不法占有之目标,应根据掳掠功处置。
(三)客体要件
1.掳掠功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只进犯了公私财富的所有权,同时也进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力。公私财富权力是掳掠功的次要客体,一是看掳掠功归属于进犯财富功一章中;二是掳掠功的最末目标长短法获得别人财物,在掳掠过程中,进犯人身权力只是立功手段。
2.不动产一般不克不及成为掳掠的立功对象,因为不动产未经注销不发作所有权转移。若是行为人将不动产财物的一部门强行别离而抢走,如房屋的门窗、地盘上的林木、农做物等,被别离部门已成为动产,应当构成掳掠功。
3.不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能够成为本功的立功对象。
4. 财富性权力(借条)能够成为掳掠功的对象。更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确认,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据上签字,以覆灭其债务的行为,契合掳掠功的特征,应以掳掠功定功惩罚。
5.掳掠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富,原则上不按掳掠功处置。理由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富享有必然共有关系,家务事本着本身处置更有利社会次序不变的价值。
6.行为人抢回被依法扣押查处原被本身占有的财物,不是为了不法占用别人财物,构成波折公事功或者不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富功。
7.收集虚拟财富能成为掳掠的对象。收集虚拟财富固然依附与虚拟收集空间,但它同样人的劳动产物,具有利用价值、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现实性,具备商品的属性。同理,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体物品也能够成为掳掠功的对象。
(四)客不雅要件
掳掠功的客不雅表示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1. “暴力”,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冲击或强迫,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对抗,从而劫取别人财物的行为。如殴打、绑缚、危险、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安康或生命平安,以致被害人不克不及抗拒,被当场抢走财物或被迫立即交出财物。掳掠功顶用暴力的目标就是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对抗,以致被害人不敢对抗或不克不及对抗,从而劫取财物。
2 “胁迫”是指以对被害人施行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对抗,任其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好比当面拔刀、当面口头威胁不把财物交出来就打人等就属于胁迫。
3 “其他办法”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办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对抗或无法对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好比成心用酒把人灌醒、有药物麻醒、理由催眠术、紧闭别人等办法,以致被害人不克不及对抗或无法对抗,当场劫取财物。
4.“当场”的认定。掳掠功表示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具有“当场性”,包罗强迫手段的当场性和获取财物的当场性。从时间范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强迫行为效力持续下时间上先后挨次性,是强迫行为已经施行而且持续但尚未完毕的阶段;从空间范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统一地点发作,是对特定对象施行强迫行为的处所。
以上来源:张述元主编《打点掳掠刑事案件指点全书》,2018年法令出书社出书
三、辩解思绪(出功情形)
1. 关于以脱节的体例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形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利用暴力”,不以掳掠功论处。来源:《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掳掠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指点定见》(以下简称《掳掠指点定见》)第三条
行为人施行偷盗、诈骗、掠取行为,未到达“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立功论处。来源:《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抢定见》)第五条
2. 行为人随身照顾国度制止小我照顾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掠取,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施行立功筹办的,不以掳掠功定功。来源:《两抢定见》)第四条
3. 掳掠赌资、立功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掳掠功定功,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掳掠对象,一般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惩罚。来源:《两抢定见》)第七条第二款。
4. 为小我利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获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富的,一般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构成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唆使或者伙同别人采纳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富的,能够掳掠功定功惩罚。来源:《两抢定见》第七条第三款。
5. 行为报酬索取债务,利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构成成心危险等其他立功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惩罚。来源:《两抢定见》第九条第五款。
6.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利用轻细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照顾的生活、进修用品或者财帛数量不大,且未形成被害人轻细伤以上或者不敢一般到校进修、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立功。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立功。来源:《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7.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偷盗、诈骗、掠取功,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功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掳掠功】的规定定功惩罚;情节轻细的,可不以掳掠功定功惩罚。来源:《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2021年11月21日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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