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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丨认功认罚被告人完好的上诉权不成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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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磊:认功认罚被告人完好的上诉权不成褫夺律所实务丨认功认罚被告人完好的上诉权不成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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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丨认功认罚被告人完好的上诉权不成褫夺

李兆磊 京师律所刑委会委员、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党收部纪检委员、刑民穿插法令事务部主任

编者案: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力,即审级布施权。我国实行的是无前提限造的无因上诉轨制,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托言加以限造或褫夺。法令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上诉目标没有做任何限造,认功认罚被告人在一审宣判之后仍依法享有完好的上诉权;但对查察机关的抗诉权做了明白、详细的限造,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反悔上诉为由提出抗诉的,系违法滥用抗诉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法检间关于认功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现实抵触:一审宣判后,原审已做认功认罚的被告人不平,上诉提出:量刑过重。原公诉机关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抗诉提出:被告人在收到判决书之后,违犯在审查告状期间签订的《认功认罚具结书》所许诺的内容,有意滥用上诉后的二审法式到达本身留所服刑的目标,其素质上已不具备认功认罚从宽的前提,该院在被告人认功认罚根底上提出的量刑建议丧出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原审讯决量刑不妥。上级查察院的撑持抗诉定见,理由是:(1)一审讯决对原审被告人适用认功认罚从宽处置,量刑偏轻;(2)原审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毁坏司法公信力。

编者认为

一、上诉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白规定,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实行两审末审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不平处所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托言加以褫夺。同时,为了消除被告人上诉的顾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法令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上诉目标没有做任何限造。只要被告人不平处所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关于详细的上诉理由,法令没有做出任何限造性或者制止性规定。被告人既能够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也能够以其他任何理由提出上诉。即便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克不及成立,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保障其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加以限造和褫夺;即便被告人的上诉目标仅仅是为了启动二审法式进而留在看守所服刑,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启动二审法式并对原审讯决停止全面审查,不存在所谓滥用上诉权、毁坏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公诉机关仅因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有变相限造被告人的上诉权之嫌疑。

三、就上述抵触而言,既是上诉案件,也是抗诉案件。若是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就不会提出抗诉,公诉机关仅仅因为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才提出抗诉;若是二审法院撑持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就一定形成被告人因上诉而带来抗诉进而遭受更重刑罚的事实。从形式上看,本案既是上诉案件,也是抗诉案件,二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其实不违犯上诉不加刑原则;但从本色上审查,因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独一原因就是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二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违犯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倒霉于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四、认功认罚从宽原则没有限造被告人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仅规定,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照实供述本身功行,认可指控的立功事实,愿意承受惩罚的,能够依法从宽处置。该条并没有规定被告人认功认罚的,在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讯决之后就不得提出上诉。简言之,立功嫌疑人、被告人认功认罚与其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其实不矛盾,其认功认罚之后仍然能够提出上诉,其上诉权没有遭到法令的任何限造。因而,司法机关也不得以被告人认功认罚为由限造或者变相限造其上诉权。

五、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在后做出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在先做出的判决,违犯常理,系强人所难。原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之前其自愿签订的《认功认罚具结书》中所许诺的内容的反悔,其已经不具备认功认罚获得从宽惩罚的前提,该院本来提出的量刑建议丧出事实根据和法令根据,一审法院采用其量刑建议招致量刑不妥。但是,从案件的诉讼历程来看,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讯决的时间在前,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时间在后,人民法院只能按照已经查明的立功事实和量刑情节(包罗被告人认功认罚而获得的从宽惩罚情节)依法做出一审讯决,人民法院在宣判之前底子无法预测被告人在宣判之后能否提出上诉;人民查察院根据一审宣判之后发作的事实——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来否认人民法院之前依法做出的判决,外表上看来似乎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令根据,本色上不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白规定,并且违犯常理,系强人所难。上级查察院的撑持抗诉理由亦不克不及成立。

六、公诉机关的抗诉权遭到了法令的限造,不得滥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两审末审的轨制设想,人民查察院不平人民法院的一审讯决、裁定,也能够提出抗诉,但抗诉权做为一项公权利,是遭到了法令的详细而明白的限造的,不得违法滥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所各级人民查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人民查察院依法享有抗诉权,但提出抗诉的法定理由只能是其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与被告人能否上诉以及上诉的理由、目标均无关系。原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在审查告状期间签订了《认功认罚具结书》,在一审宣判之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犯了其在《认功认罚具结书》中所许诺的内容,系滥用上诉权以到达留所服刑的目标,并据此提出抗诉,其将被告人上诉以及上诉理由和目标做为其提出抗诉的理由,与法令规定明显不符,系滥用抗诉权。

编后语:就在本文写做完成时,笔者获知更高人民查察院主管正义网2021年11月19日发布新闻,近日,河北省任丘市查察院依法对一审已做认功认罚的刘某某偷盗案在其上诉后提出抗诉,沧州市查察院撑持抗诉,经二审开庭审理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改判加重刑期四个月。由此可见,法检部分关于认功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现实抵触还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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