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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掳掠致一人灭亡,柳州须眉潜逃17年后自首,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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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掳掠致一人灭亡,柳州须眉潜逃17年后自首,法院判了

柳州须眉莫某发于2002年7月持枪与莫某祥掳掠别人财物,因被害人对抗,被莫某祥持尖刀刺死,莫某祥落网后被判死刑,莫某发潜逃17年后自首。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发犯掳掠功,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力末身,并处充公小我全数财富,并承担连带补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丧失人民币69780元。

莫某发于1982年8月11日生于鹿寨县,小学文化,无业。他做案后潜逃17年,于2019年8月2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投案。

2020年1月17日,柳州市人民查察院向柳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莫某发犯掳掠功。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7月2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莫某发伙同莫某祥经预谋后,照顾单刃尖刀、双管砂枪、封口胶、胶绳等做案东西,窜至鹿寨县广场以租车为由,搭乘被害人张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将张某骗至雒容镇中雷屯。莫某发持双管砂枪、莫某祥持刀对张某停止威胁索要财物,因张某对抗,莫某祥即用所持尖刃捅刺张某致其灭亡,抢走波导手机一台、寻呼机一个及现金100余元。做案后,莫某发即外逃,于2019年8月24日到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发以不法占有为目标,伙同别人照顾凶器以暴力办法劫取别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掳掠功,并致一人灭亡,公诉机关指控的功名成立。莫某发事前经与同伙预谋,配合筹办部门做案东西,积极参与寻找做案目的施行掳掠行为,并在掳掠过程中由其持砂枪威胁被害人,在立功过程中起到次要感化,不宜认定为从犯。因其行为未间接形成被害人灭亡,应认定为感化小于其同伙的主犯,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轻于其同伙。莫某发立功后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本身的功行,是自首,能够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近日,柳州市中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莫某发已交付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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