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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讲坛综述丨赵廉慧:家族信托实务和民法典丨第18期丨人大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等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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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家事法讲坛(网络)各期综述合集

目录

2022年1月12日,第16期, 在信托热中保持清醒----高凌云教授

2022年6月9日,第17期,离婚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研究----金眉教授

2022年6月30日,第18期,家族信托实务和民法典----赵廉慧教授

2022年7月27日,第19期,民法典继续编司法阐明理解与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肖峰博士

2022年9月25日,第20期,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运用----王轶教授

2022年9月28日,第21期,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及司法应对----王丹法官(缺)

2022年10月26日,第22期,情势变更制度在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协议中的参照适用—以婚前协议为例----夏江皓博士

2022年11月23日,第23期,民法典时代家事审判方法论初探---黄海涛法官

2022年12月21日,第24期,《民法典》中婚姻效劳瑕疵的封闭性----龙俊副教授

家事法讲坛第十八期综述“家族信托与民法典”

简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编、继续编所涉及的家事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热点。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结束后又发文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创办“家事法讲坛”系列活动,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续编的正确实施、立法完美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美建言献策。

家事法讲坛(网络)第十八期于2022年6月30日晚成功举办。本次讲坛的主题是“家族信托实务与民法典”。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邓雯芬律师主持,龙翼飞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由赵廉慧教授主讲,姜雪莲教授、吴至诚教授、李辰阳公证员、周萱经理、李魏律师五位嘉宾进行与谈。孙若军教授进行总点评。

展开全文

内容实录

开场致辞

龙翼飞教授致辞

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各位专家,家事法讲坛是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婚姻家庭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承办。讲坛邀请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嘉宾从多学科、多视角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续编的正确适用、立法完美以及家事审判改革及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美建言献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婚姻家事法领域理论界与实务届的交流。

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或大中华地区的其他法域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1995年,我在香港做访问学者时,注重到香港地区秉持着英国的法律传统,对于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体会,《香港家事法》这本书里也介绍了一些关于香港的家族信托制度的初步框架。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发布了,其中仅有一个条文规定了遗嘱信托,而这个条文本身内容过于简略。在我和孙若军教授应中英文化委员会要求赴英国做学术访问之时,我们也关注到了英国在这个领域中的法律实践。

在今年的1月12日家事法讲坛第十六期中,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高凌云教授为我们分享了《在家族信托热中清醒》的主题演讲,得到了听众们的热烈反响,学界、实务界都在积极的探讨家族信托会为中国的老百姓带来什么样的家庭财产传承,以及为当事人带来什么样的财产利益。

今天,家事法讲坛将陆续讨论这样一个有热度并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主题是《家族信托的实务与民法典》。我们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为我们分享他在家族信托实务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了5位与谈嘉宾,他们分别是北京理工大学的姜雪莲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吴至诚博士、上海普陀公证处的李辰阳公证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富治理事业部的执行总经理周萱以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李魏律师。下面我们首先有请赵廉慧教授分享他的研究成果。我们预祝本次讲坛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大家。

主讲环节

赵廉慧教授主讲

赵廉慧教授发言内容

家庭成员和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1.1 受益人的规定

信托法规定,凡是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而银保监“37号文”对受益人的规定是:“受益人应包括托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按文义阐明这一条的含义非常明确,并非要求所有受益人都是家庭成员,只要包含家庭成员即可。

1.2《民法典》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家庭成员”是一个比近亲属还狭隘的规定,只包括“近亲属”中和托付人共同居住的人。这不利于家族信托功能的发扬,也不符合情理。

而且,民法典中“家庭成员”的概念,主要承担的是人身权保护方面的功能,在财产继续方面功能有限。

小结:

(1)37号文得不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是家庭成员”的结论;

(2)家庭成员的概念本身过于狭隘,不适合定义家族信托受益人。可以用亲属或者近亲属替代。

2.死因行为和遗嘱替代信托

2.1 遗嘱信托的特征

遗嘱信托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要遵循民法典继续编关于遗嘱的规定。

从法律性质上看,遗嘱信托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遗嘱信托是死因行为:随时可以撤回;因此,在托付人死亡之前,遗嘱信托不具有破产隔离功能。

2.2 遗嘱信托存在的问题

除了遗嘱信托对托付人不具有破产隔离功能之外,遗嘱信托在托付人死后生效,托付人无法履行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这些都需要遗嘱执行人和遗产治理人来替代。而且,遗嘱信托在意思表达阐明方面存在很多困难,从形式到内容都轻易被(特殊是法定继续人)挑战。“遗嘱家族信托第一案”即是如此。

2.3 遗嘱和遗嘱信托的替代

在我国,托付人可以保留很多权利,其中应当包括撤回信托的权利,所以,在我国设立可撤回信托是可以的。当然,托付人也可以把这个权限保留给别人:如保护人等。

在比较法上,可撤回信托的财产在税收上和对第三人关系上仍然被认定为托付人的责任财产,只是其破产隔离功能轻易受到挑战,并非无效。

小结:

遗嘱信托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并非家族信托的首选。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而言,无法形成一种积极的商业模式。

3. 家族信托受益人的继续人问题等

3.1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回属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照第54条确定回属之时,若受益人死亡且无继续人,信托财产是否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回公呢?因我国民法并不像有些法域那样规定国家或者国库可以是自然人的继续人,再加上未分配的剩余信托财产仍然是一个拟制信托的信托财产而回属于受托人,所以,剩余信托财产此时不会“回公”。

3.2 受益人死亡和受益权的回属

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死亡无继续人且无遗嘱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似乎应当回公。

但是,从合理性的角度看,家族信托是一种结构化的赠与(structured gift),托付人设立信托的整体目的是使其家族受益,即使信托文件没有明文规定,此时按民法规定将受益权回公,可能会违反可推知的托付人意愿和信托目的,所以参照信托法第46条法理处理可能是更合理的。

3.3 家族信托受益权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

家族信托受益权可以被认为受信托目的限制的权利,即使信托文件没有明确约定,也可以认为某一受益权是专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

4. 权利让与禁止条款和反挥霍信托

我国涉及受益人保护条款的两个路径:

4.1路径一(第9条和第51条),即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受益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条件和剥夺条件,或者受益人的变更条件和期限等方式,以保护信托财产并保护受益人。

4.2 路径二(第47、48条),即在信托文件中限制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或者以受益权偿债。

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约定限制的规范,第二个路径存在法理争议,不意见摘取这种方式。

5.遗产治理人等和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家族信托的设立和执行都依靠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治理人。民法典完美了遗产治理人的担当,明确了遗产治理人的职责,这都是浩大的立法进取。但是,这些规则如何在现实中落实,仍然有待看察(案例分析)。

民法典也规定了遗产治理人的责任。但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注重义务以重过失作为要件是否适宜;

其二,没有区分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没有关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规范。遗产治理人属于一种受信人(fiduciary),忠实义务是其核心义务。

忠实义务和注重义务不同:

(1)不以过错为条件;

(2)不以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害为条件;

(3)重点关注利益冲突。

与谈环节

姜雪莲教授与谈

姜雪莲教授与谈内容:

一、家族信托受益人的领域与受益人的认定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包括托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受益人的领域不应限缩为家庭成员。另外一个要件是家族信托托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如何认定受益人,比如连续信托中的后续顺位的受益人应认为称心受益人不唯一的要件;未出生的胎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视为具有民法权利能力,可取得受益权,其权利亦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将来受益人(未现存),因继续要求被继续开始时存在继续人,依据信托结构信托财产的名义回属于受托人,可清除适用同时存在原则,应认定将来受益人也是受益人。将来受益人因尚未获得民法权利能力,其权利无法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因此,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将来受益人的权利行使规则。没有监督权限,只享有信托利益之人不能认定为受益人。具体哪些监督权限不能清除,应作具体探讨。

二、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我国设立信托不以转移财产为成立要件,遗嘱生效时信托成立。信托转移财产给受托人是履行信托的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10条规定的应登记的财产未作信托登记的,遗嘱信托不产生效劳。

遗嘱信托于被继续人死亡时成立生效,但遗嘱信托有效成立并不当然对受托人产生效劳。只有受托人承诺受托信托时,才对受托人产生效劳、承担义务。受托人受托信托的承诺,是意思表达,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达,该意思表达应向遗产治理人作出。

三、信托财产与受益权的回属

信托终止后,尚有剩余信托财产的,依据信托法第54条的规定,剩余信托财产不存在权利回属人的,不应适用《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因《民法典》第1160条是对无主财产回属的规定,而在信托结构中,信托财产名义在受托人处,不能认定为无主财产。

受益人死亡的,受益权的回属问题。在连续受益人信托中,前顺位的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权不被继续,而是由指定的后顺位的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连续受益人信托中,前顺位和后顺位的受益权之间不是继续取得,而是分别从托付人处取得受益权。后续的受益人先于前顺位的受益人死亡的,后顺位的受益人丧失取得受益权的资格,该受益权不会被其继续人继续。

假如依据信托文件没有约定或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不能确定受益人死亡受益权由其他受益人享有,且受益权不具有人身属性的,可以被继续。此时,假如受益人没有继续人,则适用《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获得的受益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取得的受益权可作与赠与相同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假如欲作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回受益人一方所有,此时,适用《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

四、受益权的转让与继续

依据信托目的,有些受益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比如,抚养、赡养的受益权,在行使上与回属上具有一身专属性,受益权的转让无效,清除逼迫执行,不能被继续。

信托文件约定,受益权不得转让的,转让受益权的效劳。受益权的性质如是债权,转让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54条2款规定:如是非金钱债权性质的受益权,受让人是善意的,则转让有效;如是金钱债权性质的受益权,该转让有效。如是物权,须探讨法律行为限制转让以及转让的效劳,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37条规定:“处分可让与权利之权限,不得以法律行为清除或限制”。

信托文件限制“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的理解。其一,受益人使用由受益权取得的利益,清偿到期债务的,该清偿不应受限,受益人即便没有依据信托目的使用,也构成有效清偿。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未按照约定目的使用的,消亡其受益权,可阐明为附去除条件的受益权。其二,以物抵债方式,将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涉及禁止受益权转让的问题,可参照禁止转让受益权的规则处理。

五、遗嘱信托与遗产治理人

遗嘱生效信托成立、生效,信托财产并非当然转移给受托人,在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前,信托财产应回属于继续人,存在多个继续人的,由继续人共有,由遗产治理人治理。依据《民法典》第1147遗产治理人的职权,不能阐明遗产治理可请求将信托财产名义登记在自己名下。假如不存在继续人,信托财产会处于无回属主体的状态(此问题并未遗嘱信托特有的问题,没有继续人但存在遗赠的情形亦同,应设立遗产法人)。受托人确定后,受托人有权请求遗产治理人向自己转移信托财产。因信托财产回属于继续人,继续人有协助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如登记等)。

吴至诚教授与谈

吴至诚教授与谈内容:

1.关于遗嘱信托,我想到了赵老师今天微信公众号讨论了十五岁少年设立慈善信托的事情,我赞同赵老师关于托付人主体资格问题的分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效劳待定,所以他原则上不能成为意定信托的托付人。但因为民法典规定了法定代理人赞同或追认就能把效劳待定变成有效,这种情状就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意定信托托付人的例外情形。

考虑到家族信托可能与遗嘱信托交叉,而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必是未成年人,还可能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人,所以我想基于赵老师的分析做个延伸。试想,假如一个意定信托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生者信托,而是限制民事行为人设立的遗嘱信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不能成为意定信托的适格托付人这一问题的答案可能就不一样了。这是因为,《民法典》第1143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效劳待定。这就意味着《民法典》第145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赞同或追认的行为无法改变限制行为人所立的遗嘱的效劳,因为赞同和追认只能激活效劳待定的法律行为,没法激活无效的法律行为,除非我们认为遗嘱信托可以立足于一个无效的遗嘱之上。

2.关于反挥霍条款,《信托法》第48条答应信托文件设置禁止转让特约,但这个特约的外部效劳如何,信托法没讲。我赞同赵老师的看点,在物债二分的模式下,信托受益权更应被理解为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那作为信托法的一般法,《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就可以适用了。这款适用于信托场景的效果就是:假如信托文件禁止转让的受益权是收益受益权,比如受益人可以从受托人处定期领取的投资收益,那么这种受益权的禁止转让特约就没有对外效劳,作为债务人的受托人不能拒绝从受益人处受让受益权的第三方受让人的给付请求;反之,假如信托文件禁止转让的受益权是信托财产本体的受益权,且这个信托不是资金信托的话(比如是不动产信托或者股权信托),那么这种受益权的禁止转让特约就有对外效劳,作为债务人的受托人原则上就可以拒绝从受益人处受让受益权的第三方受让人的给付请求,受托人只是不能对抗那些从受益人处受让信托受益权时,不知道禁止转让特约存在的第三方受让人。

李辰阳公证员与谈

李辰阳公证员与谈内容:

以遗嘱设立信托对于信托机构开展的家族信托并非首选,原因在于首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处于被动状态,信托设立稳定性差;其次漫长而不确定的死亡事件发生对于信托机构的成本是个考验;第三,依据37号文,似乎将家族信托的设定准则和营业信托、慈善信托一样纳进国家专属监管体系,而遗嘱信托偏重的民事信托属性与此格格不进,相比家族信托,在日常公证活动中遗嘱又是大量被老百姓偏爱的。

遗嘱信托存在的种种问题,核心在于其设立和生效后的安全性如何保证。遗嘱是高度要式行为,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不在人世,要确认其真实性实属难题,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赋予公证遗嘱的公文书属性,由公证人代表国家干预和协助私人意愿实现的手段,来达到遗嘱形式心理慰藉功能的目的。

在中国,仅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并不能称心设立人的所有需要,特殊是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信托往往不是替代其他制度,而是支援,公证实践中往往将信托结合意定监护、居住权、遗产治理、继续代理、死后生效托付等制度来称心遗嘱信托设立人对于自己和家人的保护需求,信托受托人往往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遗产治理人、监护人,同时为提防自然人的健康风险又会指定替补受托人。

对于中国信托遗嘱第一案宣判后仍然继续出现纠纷的现象,原因在于信托的治理是个长期继续的过程,信托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冲突需要宣判法院(官)继续进行职权干预,而在中国目前理想状态是借助于公证司法辅助减轻法院负担和职能上的人员不足。公证机构在实践中通过定期查验受托人事务报告、辅助受托人治理财产承担了公共司法监督的职能,弥补了中国民事信托缺少类似衡平法院干预的问题。

周萱老师与谈

周萱老师与谈内容: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与信托法可以看做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信托行业的发展,不仅依靠于信托根本大法《信托法》的发展,很多落地和实操也需要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的协同和指引。

目前对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边界尚短缺明确的指引,受托人责任承担原则不明,看点各异。在信托持有股权的情状下,信托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与不当得利、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交叉甚至冲突的时候,信托法的原则与其他民事法律原则如何协调和处理,是亟待解决明确的问题。此外,民法典若能为信托这样的组织体预留制度空间的话,甚至有看解决资本市场上的“三类股东”的问题。

具体到家族信托实务,赞同赵教授的看点,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不宜做机械化的狭隘的理解。在各种传承工具中,假如关注债务隔离作用的话,最好使用生前信托。但客户的需求各异,遗嘱信托对于特定的没有隔离需求、投资能力强、生前期看对自己的财产有足够掌握的客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遗嘱信托的实施在《信托法》和《民法典》之下存在很多难点甚至悖论。主要是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同时要考虑遗产治理人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确保遗产治理人所做的遗产处置能够得到实施,避免出现“看不到遗产的遗产治理人”的情状。

为了防止后代挥霍,信托文件里通常会有受益权权利让与限制的条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条款,一是防止受益人主动转让受益权,二是防止受益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两种情状均可能使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用于债务偿还,使托付人的情愿落空。在防止受益人主动转让受益权方面,可让与债权需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而信托受益权本质是托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托付人可通过随时行使撤销权使而使债权回于消亡。在防止受益人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方面,由于代位权的行使领域以到期债权为限,信托合同中的分配条款可以做相应的设置,以便保护信托受益权。特殊是,酌情信托下受益人并不享有确定的份额,是否获取及何时获取信托利益取决于其他方的决策,如受制于托付人、保护人或指令权人的决策。由于受益人在该种情形下的受益权对应的财产份额或者受益权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难以被受益人的债权人代位执行。这在境外泽西岛的案例Kea Investments v Watson (2021 JRC 009)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值得探求与借鉴。

李魏律师与谈

李魏律师与谈内容:

依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可分为自然人受托为主的民事性家族信托与信托公司受托的营业性家族信托两种形式。境内有据可查的最早家族信托判例,是山东省烟台市张某奎等员工托付员工代表腾某荣受托张裕集团职工股权信托及遗嘱指定信托受益权继续案,该信托于2004年设立,诉讼于2010年启动,信托托付人的遗愿最终得到判决支持。这个判例足以阐明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实践比我们认为的要早得多。

民法典虽然仅在第1133条规定了与信托直接相关的内容,但信托关系中各主体身份认定、非信托关系法律调整等都离不开民法典。在此特殊说一下大家关注的遗嘱信托,依据民法典与信托法中关于遗嘱信托的相关规定,遗嘱信托只能在遗嘱中进行信托意思表达,并在立遗嘱人往世后受托人才有机会接受信托托付的承诺。如严厉按此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因受托人在接受托付前未与托付人进行过深进沟通,轻易产生各种误解与纠纷。李魏律师特殊分享了其在律师工作中的遗嘱信托实务体会,通常会通过生前家族信托+遗嘱双架构,将遗嘱信托升级为遗产信托形式,即托付人生前设立好信托,放进少量信托财产使信托生效,往世后通过遗嘱将遗产作为新增信托财产,不仅称心了托付人往世后放进主要信托财产的意愿,也避免了因托付人与受托人沟通不够导致的履行受阻、信托僵局与新纠纷产生等诸多弊端,非常值得关注。

点评环节

孙若军教授点评内容:

今天讲坛的内容十分丰盛,不仅有学界的理论探讨,还有实务界的体会介绍,今天的内容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一个是家族信托,一个是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信托理论体系尚未形成、配套制度尚未完美之际,我们应该借助实践体会丰盛的公证机构和律师行业的力量,通过不断总结、回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同时考虑如何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续编与信托法相衔接,逐步在我国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体系。感谢赵老师及各位嘉宾的出色分享,谢谢大家!

附:家事法讲坛第十八期海报

往期回忆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一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二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三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四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五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六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七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八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九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十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十一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十二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十三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十四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 第十五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第十六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第十七期

家事法讲坛综述第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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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美相关资料、继续法修改专家意见稿及争喊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阐明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阐明(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殊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天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盛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看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进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治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续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治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续及相关领域感兴致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协调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领域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续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领域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续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领域特定于继续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续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续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进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继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扬,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进群由群治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进群。

请拟申请加进“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治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治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厉遵守后,治理员方可拉其进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治理员天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进群后应立刻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展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进,进群后应当立刻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治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治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答应、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进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刻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搅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搅”,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殊要注重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重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进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答应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重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领域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特别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扬文字及过于详尽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阐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艺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举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妥善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往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意见

鼓励、倡议群友开展与群主题亲昵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进,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进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意见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阐明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期看听取群友的意见和意见。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探求,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看点,不要摘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谈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赞同、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治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消耗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状下,我团队天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治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治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禁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治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治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意见发生争议时,意见群友及时向群主或治理员反映,由群主或治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保护、共同呵护!

期看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协调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治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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