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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标参编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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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准则制定程序

团体准则制定程序是团体开展准则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在制定团体准则过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会团体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团体准则制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出来,以便所有团体成员遵照执行。

团体准则制定程序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准则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一)提案

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准则标志机构接受准则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准则项目意见书,并上报治理协调机构。

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准则化工作的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展到所有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致的所有个人或组织。

项目提案经准则编制机构评估符合要求后形成团体准则项目意见书,方可上报治理协调机构。

二)立项

团体准则的制修订项目由准则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准则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是准则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准则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是准则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阐明;

三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相应准则化办公室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

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相应准则化办公室上报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如需对项目弥补论证,则应当在弥补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

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治理协调机构对团体准则项目意见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准则制修订项目计划。

此阶段应注重,对于经准则治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准则制修订项目计划,宜对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最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准则项目计划的意见。

这样才能足够保证团体准则制定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三)起草

团体准则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预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团体准则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准则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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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准则起草工作组完成准则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准则的生产者、消费者、治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素材应当包括团体准则草案和编制阐明及有关附件。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阐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回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准则送审稿、编制阐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准则编制机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准则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美,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准则草案。

通过立项阶段对准则制修订项目足够地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致方参与团体准则的制定,从而保证准则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征求意见和审查

团体准则的审查由相应准则化办公室组织进行,可以摘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团体准则起草人和相应准则化办公室治理人员不能参与表决。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准则送审稿、编制阐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与团体准则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xx团体准则草案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赞同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与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附件的要求。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准则送审稿、编制阐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xx团体准则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xx团体准则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二分之一赞同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通过立项论证的准则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准则,该项目将被终止。

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准则编制机构对团体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从技术角度进行审查后,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

团体准则宜在全体成员领域内征求意见,鼓励团体通过适宜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通过和发布

相应准则化办公室对团体准则报批素材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批。不符合准则编写及准则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相应准则化办公室报送相应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准则,发放准则编号,发布公告。

制修订团体准则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相应准则化办公室按档案治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通过和发布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准则化决策机构按照议事规则通过团体准则,并予以公开发布。团体在发布团体准则的同时,宜借助全国团体准则信息平台公开团体准则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技术内容,以便促进团体准则的传播和实施。

六)复审

团体准则实施后,应当依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相应准则化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可以摘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与过团体准则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与。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复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准则编制机构依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准则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

团体准则复审结果按下列情状分别处理:

一是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正确认为陆续有效;确认陆续有效的团体准则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准则重新出版时,在团体准则封面上,准则编号下写明“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是需要修改的团体准则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原立项程序执行。修订的团体准则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是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准则,予以废止。废止的准则号不再用于其它准则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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