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依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状,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治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摘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赞同。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举、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治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赞同。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举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观察前报告,经批复赞同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举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举、观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状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赞同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赞同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状介绍、足够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赞同、不赞同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足够讨论的基础上,摘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赞同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举、观察和任免理由等情状,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阐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状;
(二)参与会议人员进行足够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赞同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观察素材、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笔录、民主推举情状等素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素材应当严厉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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