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开展“教师退出机制”,教师铁饭碗将被打破!到底谁将受益?
前不久,宁波教诲局官网上挂出了一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关于征求《宁波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一出,很快上了热搜。
近年来,关于教师这个职业的争议越来越多,当教师的说工作难,苦不堪言;不做教师的说教师好,工资高假期少。且不论具体内容,究竟展位不同,所看到的内容是不同的。
但与过往相比,社会不断进取和发展,教诲越来越重要,可教师的社会地位却肉眼可见的在下降,不少家长对教师都有很大的意见。并不只是福利待遇,其实说到底还是对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学水平不称心。
可教师作为编制岗位,是铁饭碗的工作,一旦进进编制,真的很轻易就想安于现状。想要编制内的教师积极主动提高教学质量,基本只能靠教师的职业素养和积极自律,要想整体提升教师队伍能力,着实见效很慢。
宁波教师退出机制引关注
所以,当宁波教诲局官网上挂出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后,引发极大关注!
《方法》将适用于宁波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拟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意见稿中提到,可予以待岗的有五种情状,比如: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新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学年度考核不合格。
可予以解聘的共有七种情状,比如: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赞同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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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侵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治理处罚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
今后,宁波的教师假如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师工作,新教师规范化培训不合格,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予以待岗。假如考核不合格还不赞同待岗、转岗或者连续两个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不合格的教师将予以解聘。
此次宁波市教诲局将退出、解聘、转岗、待岗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划。势必将提升教师岗位的要求。老师们自然有些人心惶惶,但只要做好教诲,做一名负责任的教师,这些都自然不会影响到老师们的正常工作。
公告一出,反响不小,群众对此各有看法,但大致情形是:教师队伍中,有赞同的,也有不赞同的;非教师队伍,则基本一致意见——认为这是好事,能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确实,不管什么行业,都应该有个“退出机制”,淘汰掉不好的,留下好的,究竟,混日子者,不遵守职业操守者不仅干不好事,还会坏事。
“教师退出机制”一旦施行,教诲部门势必将对教师岗位进行更严厉的考核。严厉的治理下,老师们自然能更专注于教学,学生能获得更优质的教诲自然。部分老师违反规定违反师德的行为,又能够被惩处,还给学生一个更积极向上的教诲环境。
提升治理势在必行,这对教师来说不是坏事
严厉治理教师岗位会对教师工作有更搞得要求,对有些在岗位上干了很多年,有恃无恐的“老油条”来说,混日子确实难了。但对兢兢业业和、好好工作的老师、不会阿谀奉承的老师老说,这一定是个好消息。
通过淘汰机制肃清教师队伍,让那些存在问题,违反规定,对教学不专心的老师离开教师队伍,剩下的老师们一定能获得更多的尊重和支持。而且,师生关系以及老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也一定能更融洽。
营造好的教学环境,老师能心无旁骛的教学,也能得到更多家长的配合和理解。最终老师得到了尊重,孩子成为了健康的人,家长收成了优异的子女,这才是教诲的最终目的。
真正做好落实是要害,别让政策“适得其反”
“教师退出机制”的出现,出发点肯定是好的,简单分析看来所起的效果也一定是积极地。但前提是,机制能真正落实。
光有政策出台,不见落实方案,机制能不能真正有效运行很难说,稍有不慎甚至适得其反,成为束缚教师的又一枷锁。
比如“淘汰准则”是什么、由谁评判、由谁复核?这些内容一旦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很可能沦为“变相人治手段”。有关系、会人情世故、跟领导关系好的,很可能会成为最大赢家;而一心教学,刚正不阿的却很可能被有意打压,以致淘汰。
依据以往体会,最常见的教师治理方式一个是职级、荣誉的申报和评审,制度的初衷是选拔出优异并为其发明晋升道路,但结果却与教学相背离, 一心教学的教师难以预备职级评审,专攻评审的教师无心认真教学。
再一个便是出台针对性的政策规定,但政策似乎总是要求教师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效果却总要跟教学成果挂钩。 成果离不开学生的努力和家长的配合,规定只限制教师,教学结果却要教师一人承担,这如何达到优化教学环境的目的?
因此,要想用好政策,需要有相应配套的严厉法律规定,来保障和保护教师这个职业的严厉性和神圣性。
假如有供机制落实的参考法律法规,机制的运行都依据相关的教诲法律法规执教和行使治理权,都在法律规范下享受权利和履行职责。
那么退出机制的考核内容有具体准则,评审人员有法律规定和赋权,评审结果有复审和监督,能在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定下运行“教师退出机制”,才有避免作出“人情决定”,确保“淘汰”与否只与教学工作、教师素养等相关,才能真正淘汰掉不合格的教师。
究竟, “教师退出机制”的初衷为了让教师有更好的教学和生存环境,而不是再次的变相折腾教师, 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进一步加重教师身上的束缚。
所有相关教师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应该首先保证教师的尊严和教学空间;出发点不能只是教诲和教学,还要保障教师们的待遇问题,能确保养家糊口了,接下来才能将教诲作为事业为之奋斗。
教师是一个富有神圣使命的群体,他们既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与保障,同时也特殊需要在人格上被尊重。 尊重、理解和支持,加上好的教诲环境,才能让教师专注于教诲,专注于民族和人类的未来。
附《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努力建成一支高水平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治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准则,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深化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加强教师聘用治理,健全教师考核评判制度,坚持公平公平、处理妥当、程序规范、待遇合理的原则,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宁波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在编教师。
第二章 退出渠道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一)待岗是指暂停教学工作,由学校安顿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二)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顿转岗。
(三)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四)解聘是指去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待岗:
(一)聘期满后,未能陆续聘任上岗的;
(二)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三)新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转岗:
(一)教师提出转岗申请,经学校研究赞同的;
(二)聘期满后,未能陆续聘任上岗,且不赞同待岗培训的;
(三)待岗培训后,经考核认定仍不适合教学工作的;
(四)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经认定不适合陆续从事教学工作的;
(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担任教学工作要求的。
第七条 学校与教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赞同,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学校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教师提出离岗退养申请,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可予以解聘:
(一)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赞同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渎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侵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治理处罚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退出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符合退出适用情形的,由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后实施。学校作出解聘决定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在作出待岗、转岗、解聘等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解聘决定,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应组织听证。
属于本《方法》第八条(一)(二)项情形的,学校在作出解聘决定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教师本人。
学校听取教师陈述、申辩或听证后,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周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去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去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应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足够听取教师们意见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健全完美科学合理的考核评判机制,以考核为基础做好教师退出工作,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准则,把认真履行教诲教学职责作为评判教师的基本要求,强化日常考核,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强化合同治理,在新签、续签或弥补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将本《方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进合同条款。
第十六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教师退出工作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结果公平。
第四章 退出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待岗期间,应安顿待岗教师参与相关培训,可结合实际为待岗教师提供一次以上的上岗机会,待岗教师应承担学校安顿的暂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待岗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超过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年度考核时,待岗期未满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待岗当年不能参与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
第十九条 教师离岗退养期内,参照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不计算教龄和中小学教诲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解聘情形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出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对待岗、转岗、解聘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和小组申请调和。
学校应成立人事争议调和小组,小组成员一般5-7人,由教师代表、学校党组织或行政代表、学校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争议调和小组调和不成的,教师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调和。
教师不愿调和或学校主管部门调和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治理人员、辅助后勤人员和教研室等其他教诲机构教师的退出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宁波市教诲局负责阐明。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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