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野雪导致受伤,自甜风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冬奥会的举办吸引了许多运动爱好者纷纷加进冰雪运动的行列,不少人摩拳擦掌,想像赛场上的运动员一样挑战自我。但要滑雪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力,其次还应该在正规滑雪场进行。“滑个野雪”就想飞起来?结果很可能是没有惊喜,而是惊险不断。
小编为大家带来一起因滑雪引起纠纷的案件,请大家和我一起来了解详尽案情。
2022年2月,姚某、屈某带着家人在野外滑雪,将乘坐在雪圈上的侄子和女儿从200米左右的高坡上向下推,在下滑过程中撞到了同在此处滑雪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造成李某各项经济缺失15270.52元。随后,经派出所、司法所调和无果,李某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姚某、屈某赔偿缺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未举证证实屈某、姚某存在有意致使李某受伤的行为,也未提供两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提醒,滑雪运动是一项有风险的文体项目,具有一定的技艺性、风险性,滑雪的地点尽量不要抉择无组织者、无治理者的郊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推断在人员密集且无人治理的郊外用简易雪圈滑雪存在高度风险,其仍然情愿执意滑雪,属自甜风险行为,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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