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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请托关系走人情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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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因特招进伍事宜,托付宋某帮忙从中协调,严某向宋某交付办事款40万元。后宋某未完成请托事项,严某要求退 款,宋某认可并出具返款凭条,载明“兹有宋安勇返还严超办事款项人民币十九万元,另有二十一万元未结清,特此 证实。”后宋某并未返还,严某起诉宋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债务系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 务,违犯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严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李玉麟资深律师团队指出,请托关系走人情形成的所谓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看的重视,对于一些违犯公序良俗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 保护,改变了过往重视调和矛盾、和稀泥的看念。就本案所探讨的请托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而言,案由多为托付合同 纠纷、居间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从查询到的案例来看,多数对于要求返还的款项不予支持,例如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88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申213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 1457号等。但也有个别支持返还的,但时间较早,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446号,法院认为,双方是 托付关系而非请托关系,且项目的立项、批复等托付事项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受托付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托付事 项,一、二审支持并无不当。 无效亦不支持 假如认为请托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违犯公序良俗,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犯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认定无效之后,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劳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由此所受到的缺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从判例来看 ,对于要求返还的大多不予支持。 基层法院规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向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不正当男女关系破裂、以不 存在的借贷关系而出具的借据、“找关系、托人情”支出的费用、赌债等违犯社会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无效。 《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中第14条明确,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 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缺失费”、“分手 费”等债务;(2)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3)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犯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形成的债务。 违犯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法官大致分为了十种,包括: 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扶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 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展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7.违反公平竞争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 10.暴利行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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