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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闺蜜合租房子,二十多天后,女子:我有心理阴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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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闺蜜合租房子,二十多天后,女子:我有心理阴影了

大部分人都有着租房的经历,杭州的小刘也不例外。她就和闺蜜通过中介合租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一人一间。这套房子在二楼,一楼是个架空层。最让她们喜欢的就是,这套房子还有一个10平方米左右的露台,非常宽敞。她们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每月租金4500元。可是小刘和闺蜜刚住了二十多天,就听到了一个消息了,两个人吓得赶紧移出往。

原来这栋单元楼曾经有人跳楼,由于一楼是架空层,所以这个跳楼的人直接就摔到了这套房子的露台上,人已经往世了。这件事情让小刘和她的闺蜜都难以接受。这不就是“凶宅”吗?因为她们天天都在这个露台上活动,食饭,晒衣服,溜达。

现在听说有这种事情,两个人都感觉到心里发毛,因为这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刘说自己和闺蜜都有心理阴影了,一到晚上就恐惧,连厕所都不敢上,于是她们赶紧移出往,住宾馆了。

小刘和她的闺蜜已经交了半年的房租和物业费以及一个月的押金,她们期看这部分钱房东能够退还,并且补偿她们移家的费用,共4万多元。她们认为房东有义务把这件事情提前告知她们,可是房东有意隐瞒了事情的真相。现在她们找房东要钱,房东一直在推脱,把责任推给中介。所以小刘找到媒体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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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到了这家中介,中介的工作人员表达,他们是第三方,一直在协商这件事情。房东的意思就是,这里的露台不属于他的产权面积,不在他的房子里面,是公共区域。所以他期看这两个小姑娘陆续住在这里。

房东的态度很果敢,他觉得自己没有必要告知这件事。房东还提出假如现在小刘和她的闺蜜终止合约,不但要支付一个月的租金,还要支付违约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小刘决定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记者也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律师表达房东有义务告知租客房子内各种不利于居住的因素。假如房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么租客有权利去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这和产权面积没有关系。露天阳台虽然不在产权面积内,但它也是构成房屋居住的重要条件。房东假如没有提前明确告知租客,那就有欺诈的嫌疑,至少也是重大误解。

小编想说的是:

1.小刘的房东明显是有意隐瞒房子的事情,恐惧租客知道后就不租了或者压低租金。我觉得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了。虽然露台不是产权面积,但是只有这套房子的使用者可以使用,并作为一个噱头对外出租,在这里发生过的一切,不利于居住的事情,房东都应告知,显然房东没有做到。

2.小刘提出的诉求是合理的,而房东不但推卸责任,还敢向小刘索要违约金,真是太不讲理了。

3.我觉得这件事情中介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中介事先没有把房子的情状了解清楚,就对外出租,很明显中介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我支持小刘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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