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知识科普|如何防止自身的商标面临恶意夺注或山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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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那么,如何发现自身的商标品牌面临恶意夺注或山寨的危急情状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事实:假如我们创作出了一个新的商标,一定要第一时间注册,获得商标所有权,这是最重要的确权保护方式;也可以有效避免恶意夺注的情状。而我们对商标的日常监测,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保护手段。商标专属权有效期是十年;假如定期对商标注册情状进行监测,就可有效的发现和清除风险,一旦发现有恶意侵权的商标,就要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假如对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进初审公告期,那么就可以对其提出异议申请了。
随着商标品牌价值的日益扩展,商标恶意夺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必定是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好自身商标品牌的利益和形象,我们就需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定时做好商标监测,以便及时保护,以此来保障我们的利益不受第三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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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恶意夺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恶意注册人以设立关联公司夺注、设立商标代理公司,使得恶意商标注册变得更为隐蔽,也加大了商标品牌权利人维权的难度。方法总比困难多,南京知天下咨询双创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事业部意见,做好商标品牌的侵害防护。
一、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
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是指商标权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函的情状下,他人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商标权人发函指控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害商标权。该诉讼是民事主体通过行使讼权,以清除自己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骚乱,而提起的诉讼周济程序,是应对恶意维权的侵权警告或投诉的最有效的反制措施之一。
关于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法律并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但依据商标与专利侵权诉讼的相似关系,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受理条件可参照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十八条[2]的规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受理条件应当包括:
1.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明确的侵权警告威逼;
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商标权人向法院起诉,或要求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3.商标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通过提起诉讼、行政处理等方式解决。自商标权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商标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请求法院、行政机关处理,使得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危急状态;
4.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将使得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但也有部分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阐明》第十八条可以参照,但无需机械适用,假如有证据证实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被警告人实质上处于被指控侵权的不安状态,则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受理条件可以不限于前述规定的催告权利人的时间和程序。
因此,在面对商标夺注人基于恶意维权提起的侵权警告或平台投诉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实际情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即使在没有完全称心前列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情状下,也可尝试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以避免该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以权利滥用积极抗辩,应对恶意诉讼
夺注人夺注商标以后,以其夺注商标作为权利基础,针对权利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要求权利人停止正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状下,权利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以夺注人滥用商标权作为抗辩理由积极抗辩。
商标权滥用作为一项侵权抗辩事由,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判例中已被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任何违犯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由于夺注人取得“权利基础商标”是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获得注册的,具有不正当性,其权利具有瑕疵,即使其商标在形式上获准注册,该注册也不具有实质的合法性,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当权利人以权利滥用提出抗辩理由时,应予以重视并积极举证应对。商标夺注人取得及行使商标权不具有正当性,具有明显的傍大款攀商誉、不正当竞争恶意,其提起法律诉讼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同时,权利人亦要积极举证证实商标权利人具有合法在先权利,商标品牌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假如权利人能够证实夺注人恶意,另一方面证实己方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院则可以认定夺注人权利滥用,从而判定权利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从而达到商标品牌保护维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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