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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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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决定自2023年3月起在全国领域内开展为期10个月的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有效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行量安全。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摘取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养殖“减抗”、宣扬培训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8%以上。但畜禽养殖环节超领域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笔录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

通知要求各地以“三整治一强化”为主要任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重点打击向养殖主体销售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是整治兽药标签和阐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重点打击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全力整治超领域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等“三超”违规行为; 三是整治兽药使用笔录不规范等行为,重点整治不笔录用药情状、用药信息填写不正确等问题,督促指挥规范、正确填写用药信息; 四是强化规范用药宣扬教诲,重点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

全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提防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抑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我部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扬教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挥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挥畜禽养殖用药情状,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领域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笔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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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状,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往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进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阐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设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阐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厉查处。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行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领域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准则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整治兽药使用笔录不规范等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养殖协作社、畜禽诊疗单位、乡村兽医为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诊疗笔录和用药笔录等,核对兽用处方笺信息是否完全、正确,督促落实好兽用处方药治理制度;聚焦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休药期等要害信息,逐项核对《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笔录》填写是否正确,督促指挥规范填写每项笔录信息,其格式按农牧便函〔2022〕177号执行。调取养殖主体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信息,核对兽药使用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发现未建立使用笔录、填写信息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四)强化规范用药宣扬教诲。以养殖场(户)、乡村兽医等为重点,通过基层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扬教诲,让广大养殖者和兽医技术人员把握相关知识、理解政策、付诸实践。结合各地养殖实际,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进畜禽养殖一线,指挥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号召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技术联盟发扬自身优势,广泛普及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三、时间安顿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上旬至12月31日,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3月上旬至3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宣扬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其对标整治任务开展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标整治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按照《兽药治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外埠兽药产品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厉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基层体会做法,及时改良监管措施,推动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我部将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和抽查工作,促进体会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进国务院食安委202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顿,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的、压实责任,强化督促指挥、狠挠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技术服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发扬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技术指挥,成立专家服务团,扶助解决各地在实施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指挥基层科学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可依据辖区实际,相应成立专家服务团,开展技术服务。

(三)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体会做法、典型案件、存在问题等情状,同时于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整治工作情状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华兵010‒59192819。

附件: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状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2月25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编辑:刘莉

甜肃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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