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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瓶矿泉水未饮完”酒店被处罚,反浪费别搞错重点

电视时间:17小时前阅读:1

文|柳宇霆

编辑| 柯锦雄

开封的矿泉水,顾客没有饮完,酒店要为之受罚,听上往很匪夷所思,却是确确实实发生的真事。

近日,在江苏南京,一名酒店服务员打扫会议室时,将43瓶开封但没有饮完的矿泉水全部倒掉,不料这一幕,恰巧被抽查的市监局工作人员看到,于是,一张布满争议的罚单出现了。

市监局工作人员认为,酒店存在严重的浪费行为,且酒店内没有张贴任何的反浪费警示标语,服务员也完全没有反浪费的概念,遂对酒店作出了警告的处罚。有关视频被曝光后,引来网友热议,其中不乏为酒店喊冤的。

单从法律上讲,酒店面对处罚很难自辩。依据《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鉴于酒店在反浪费警示宣扬上的欠缺,对其给予警告处罚,也算于法有据。

然而,事情就此告一段落,总让人感觉有点不对味。顾客在酒店开会,应其要求,酒店方提供了矿泉水,按说基本义务也尽到了,接下来别人饮不饮、怎么饮,总不能一股脑儿都算在酒店账上。究竟,是消费者没把水饮完,即便要找到浪费的责任人,从常理看,很大一块也应在消费者这里。酒店因为没有贴标语被罚,但贴了标语,消费者水没饮完依然是存在的,这时候反而没有理由处罚酒店了。这样一看,无论有无处罚,浪费的结果都不会改变,那这处罚的意义何在呢?

这种尴尬情形的出现,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反食品浪费法》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责任,特殊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学校食堂、超市、商场等主体责任。但对于个人的反食品浪费要求,却短缺约束力。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一个很大的考虑,是餐饮服务经营者身处消费服务的最前沿,强化这些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倒逼他们把好“第一道关口”。问题是,“隔山打牛”的结果,往往是这边的山“伤痕累累”,那边的牛可能“安稳无恙”。以这起议论沸沸扬扬的执法案件为例,会都开完了,办会的人也都走掉了,留下一堆没饮完的矿泉水瓶,单是把收拾会场的酒店处罚一通,看似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但究竟谁能听得见警告和指责?浪费矿泉水的老大难问题,恐怕还是打不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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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处来看,《反食品浪费法》还存在一个法理困境,也就是依据所有权理论,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包括食品在内。酒店管不了消费者如何使用自己购买的食品,法律难道就能定性何种使用行为就属于浪费?《反食品浪费法》当中诸如“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依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等法律条款,都停留在抽象的号召层面,短缺客看的准则。

对酒店责任明确,对个人则短缺约束,即便处罚是于法有据,但还是难以服众。一是对于“浪费”短缺客看准则的法律,一是对直接责任人短缺约束的法律,最终在执行过程当中可能就是抉择性执法。今天是这家酒店倒霉被挠住,但对于其他酒店而言并没有什么警示作用,无非是下次收拾垃圾的时候小心一点,别被执法人员发现。

说到底,消费者是浪费还是消费,是一个非常主看的行为,法律难以客看推断,酒店就更难以横加干涉。反浪费最终还是取决于消费者的自觉,所以相关部门可以多做倡导,提高各群体的自觉性。而从常理上说,很少有人会无节制浪费自己的东西,个人无论住酒店还是往饭店,浪费现象要少得多。大量的浪费出现在公务宴请类的场景中,所以管好那些使用公款的消费,是反浪费最要发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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