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状要注重了!
危急驾驶罪自2011年进刑以来
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
一直显现严厉的态势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有开车
却因危急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人张某一向喜欢热闹,时不时唤朋唤友往蒋某所在的KTV聚餐、唱歌。
2022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饮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陆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往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 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 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缺失2100元。回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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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 张某 明知被告人 蒋某大量饮酒 , 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 蒋某在道路上驾驶, 蒋某和 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急驾驶罪。
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状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扶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 张某、 蒋某均起主要作用, 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被告人 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急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哪些情状下
是 危急驾驶罪 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急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状: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不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急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来源:广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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