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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家的儿女》中录音遗嘱真有效吗?公证处:有瑕疵

电视时间:3周前阅读:1

近日,电视剧《乔家的儿女》正在热播,该剧以南京城为背景讲述了乔家五个子女,从 1977 年到 2008 年间跌跌撞撞又热热闹闹的人生历程。因剧情接地气,布满生活气息,引发网友热议。剧中有个关于录音遗嘱的纠纷,这样的遗嘱真的有效吗?9 月 8 日,现代快报记者摘访到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

△乔三丽

养母立下录音遗嘱,往世后家中起纠纷

公证员表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笔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遗嘱指的是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遗嘱,这种遗嘱只是笔录遗嘱人的声音。依据剧情的设定,该录音遗嘱确实存在诸多瑕疵。

录遗嘱前要注重这些问题

假如王一丁和乔三丽想取得母亲陈桂兰的遗产,在录遗嘱前应该要注重哪些问题呢?

公证员表达,录音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仅要求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且与遗嘱继续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还要求见证人到场参与录音遗嘱制造的全过程。在剧中播放的录音遗嘱中并未出现见证人的声音,无法证实陈桂兰的录音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该剧中,陈桂兰立遗嘱时已然病危,可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立遗嘱的主体资格。此外,录音遗嘱是由作为继续人的王一丁夫妇保管的,记载录音遗嘱的录音带未密封保存,也无见证人到场并检验密封的完好性,而是由王一丁夫妇直接播放,这已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续编理解与适用》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录音遗嘱。

公证员提醒:录音遗嘱中这些不能缺

公证员提醒,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的《继续法》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录音遗嘱为法定的五种有效的遗嘱形式之一,《民法典》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但受制于技术手段和法律知识的不足,实践中还是出现了许多 '' 私下 '' 订立的录音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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