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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治理条例》今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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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治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1月25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9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新闻媒体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扬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新媒体的兴起,《条例》已不适应新闻媒体广告发展现状,且部分条款存在不符合相关上位法规定情状。

条例废止后,重庆新闻媒体广告活动完全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规范。此外,针对互联网新媒体广告,市场监管总局2016年制定了《互联网广告治理暂行方法》,目前正在修订,将进一步细化和完美相关监管措施。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编辑:周希

责编:吴忠兰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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