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对母校千万捐赠”当事人曾想变更捐赠方式!律师释疑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因未履行1100万元的捐赠承诺,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此前公开的庭审画面中,吴幽表达,在碰到困难后向校方提出变更捐赠方式被拒。3月14日,有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称,想要变更捐赠方式,需要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进行协商。但目前吴幽这一案件已进进到执行阶段,除非达成执行和解,否则捐赠方式无法再改变。
吴幽曾提出变更捐赠方式遭拒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2008级校友吴幽承诺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该校党委书记刘波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副校长李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
2019年4月,吴幽(右)向中国矿业大学承诺捐赠1100万元。
2022年8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诲发展基金会诉吴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中国庭审公开网此前公开的庭审画面展示,吴幽称,在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前,他曾主动提出将做出自己的奉献(即指捐赠1100万元),但后来经济大环境,包括其本人治理的基金碰到了困难。于是,他向校方提出变更捐赠方式,将手中一只基金的收益转给校方,但被拒绝。
庭审中还透露了双方签署的接受捐赠协议书的内容。2019年4月10日,被告吴幽及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诲发展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合同,被告自愿向校方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矿业大学教诲事业发展。协议书提及,该捐赠是不可撤销的公益捐赠。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将捐赠款项转进原告指定的账户。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违约后,原告一直在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即使收到了律师函,仍未履约。其还表达,原告在接受捐赠之后,假如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摘取维权行动,本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同时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交代,是迫不得已才提起了本次诉讼。
该代理律师同时表达,被告虽然碰到一定经济困难,但事实上具备履约能力。而吴幽则阐明称:“自己手上有这些货(持有的项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现金。”期看校方给他时间慢慢“出货”,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转赠方案。
展开全文
律师称变更捐赠方式需双方执行和解
3月14日,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胜利告诉南都记者,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而对于吴幽在庭审中所提及的变更捐赠方式,王胜利分析认为,这需要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捐赠方式就可以变更。但目前吴幽这一案件已进进到执行阶段,除非达成执行和解,否则捐赠方式已无法再改变。
南都记者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了解到,吴幽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执行法院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该网站展示,被告吴幽应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吴幽的履行情状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王胜利指出,若签订捐赠合同后想进行撤销,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公益事业捐赠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阐明情状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就吴幽这一个案来说,“走撤销的路径似乎行不通了”。
他表达,吴幽目前已成为限制消费人员。在此情状下,除非吴幽履行判决义务,否则将无法去除限制。王胜利意见吴幽尽快履行相关义务:“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诚信原则和守合同重信誉的一种体现。”
摘写:南都记者 杨天智
我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