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趁6岁娃看店花98元买走60根虫草,占这种便宜是空欢喜一场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近日四川甜孜一名特产店商家发文称,2名游客趁自己6岁女儿看店时花98元买走了60根虫草,实际价值3000多元。此事引发广泛关注。(据3月16日陕西网白鹿视频)
视频截图
监控画面展示,前来购物的是两名女性游客。商家王女士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文称:“两位女游客,大人上厕所往了,你们向6岁娃娃购买60根虫草,支付98元,麻烦你们把虫草退回来,我退你们钱。现在生意不好做,知道你们也是无心的,麻烦各位商家看一下,有没有这两个人进住你们酒店和民宿,谢谢。”
王女士称:“当时我们往上厕所,我们家女儿在店里写作业。我回来的时候,女儿说有人要买虫草。两个女游客,98元拿了我价值3000多元的虫草,总共拿了60根。我女儿今年6岁,还不会算账。我们往了好多酒店找都没找到,也报了警。”
王女士还表达,自己问过同一条街的同行,同行表达也见过这两名游客问价想购买虫草。现在王女士期看这两名游客可以回还虫草,自己会给她们退款。或者也可以按照相对正常的价格购买这60根虫草,自己也会给她们打打折。
顾客趁6岁娃看店花98元买走60根虫草,这很有点欺辱人的意思。欺辱小孩懵懂无知不识数,可顾客自己心里没点数吗?98元能买60根虫草?这是连哄带骗占便宜吧。趁家长不在,哄骗小孩将宝贵物品卖出,这不仅是趁人之危的不道德行为,近于无赖无耻的表现,也是无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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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讲买卖公平、童叟无欺,这个公平包括了价格合理。买卖公平是双向的,对买方讲公平,对卖方也要讲公平,童叟无欺包含了不欺蒙消费者,也包含了不能欺蒙卖方。《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此事,6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卖出宝贵物品的行为无效,家长有权要回被便宜卖掉的物品。
家长说,孩子还不会算账。顾客从6岁小孩手中购买商品,无论这个账是否算准了,只要未经家长赞同,都可以视作无效交易。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例子,小孩擅自拿家中的钱往打赏主播,或者拿家中的钱往擅自消费,假如没经家长确认,也都是无效的交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赞同、追认。家长没赞同的消费,当然不能算数。
回到顾客趁6岁娃看店花98元买走60根虫草,这不仅是不地道,不道德,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假如家长走法律途径索回货物,两名顾客必定输掉官局,占这种便宜注定是空欢喜一场。还是与店家联系,商量补救方法吧,诸如按正常价格成交,或是退回商品。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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