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景区谁来负责下港镇马蹄峪村的“怪力乱象”
“怪力乱象”之一
下港镇马蹄峪村的“马蹄峪社区”原名是“林海叠院”,该社区在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土地规划、房屋建设规划、具备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相关手续的前提下,于2010年开工建设,直至2013年建设完成。
随后下港镇政府和马蹄峪村委通过对外大力宣扬,将马蹄峪社区内的别墅和院落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合法自然人转让了使用经营权,并按照会员合同制的要求,让每位会员一次性支付了70年的会费,但别墅和院落的所有权仍属于马蹄峪村集体所有,同时还与会员签订了三方合同,即甲方为“下港乡马蹄峪村委会”,乙方为“泰安市岱岳区凤凰旅游协作社”,丙方为“业主”。
可见上述做法即符合国家政策,又符合《土地治理法》的有关规定,但到了2022年底,当地政府在无城乡规划部门批文或法院判决文书的情状下,就将“马蹄峪社区内的别墅和院落”定性为“违建”,并摘取了“停水、停电、封门、私闯民宅,”对社区内的居民实施了“威逼、恐吓、亲朋好友做工作、本人和子女单位领导施压等”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迫使社区居民将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别墅和院落进行腾退,并也由此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的家庭夫妻发生争吵、有的家庭夫或妻出现了抑郁、有的的家庭父母与子女反目、有的家庭老人旧病复发、有的家庭居无住所等等。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状下,社区内的绝大部分居民不得不签订了所谓的腾退协议和移离,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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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社区居民被腾退的别墅和院落
请问:
(1)是谁定义的“违建”?是否有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的批文或法院的判决文书?
假若是“违建”,是谁造成的“违建?”难道政府的“违建”就转嫁给无辜的社区业主来“买单?”
(2)请问“停水、停电、封门”属什么行为?
《行政逼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摘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请问“私闯民宅”属什么行为?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略公民的住宅。”
(4)请问摘用“威逼、恐吓、亲朋好友做工作、本人和子女单位领导施压”等方式,迫使居民的别墅和院落进行腾退属什么行为?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吞、哄夺、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5)请问让业主签订的腾退协议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怪力乱象”之二
在马蹄峪村属集体所有的一大片山林被一位承包商承包后,该承包商就在这片山林的山顶处,建造了三栋规模较大且基本相同的钢结构,并在往山顶的路上也施工了一座“牌坊”,牌坊上面刻有四个大字即“泰山公社。”
上述建筑结构施工完成并投进使用后,据说此事被人举报且在上级部门的督导下,下港镇政府和马蹄峪村委就组织人力和物力拆除了其中的一栋钢结构并恢复了原貌,而另外的两栋钢结构和其它设施仍未拆除,如图2所示。
图2 仍未拆除的两栋超大钢结构
请问:
(1)承包商在山林施工这么大的钢结构和其它设施,难道当地政府就不知道?还是给予了默认或许可?
(2)建筑的三栋钢结构和其它设施,为何只拆除了其中的一栋,另外两栋和其它设施为何不拆除?难道做做样子或应付一下就完事?
“怪力乱象”之三
由于下港镇马蹄峪村的地形类似于“马蹄”,即三面环山、中间平整,但对这样一个地理位置特殊且环境美丽的地方,马蹄峪村村民的宅基地就星罗密布的分布在这个区域内,但希奇的是:在村民的宅基地上还修建了许多超大规模的奢华别墅和构筑物,如下图3所示。
图3 在马蹄峪村集体宅基地上建造的超大规模奢华别墅和构筑物
据本村村民反映,这些超大规模的奢华别墅和构筑物是一些“有权有势”的非本村村民建造和拥有的;据说有的将家庭某成员的户口落户在了马蹄峪村,这样就可以冠冕堂皇的将这些奢华别墅所占用的宅基地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化。”
依据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16日公布的第68号令,关于《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治理方法》:“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二)山地丘陵地区,村庄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请问:
(1)非马蹄峪村民在本村落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迁移治理条例》?是否符合当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2)在马蹄峪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一些超大规模的别墅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宅基地治理方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3)据村民反映,这些超大规模的别墅每栋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都在1亩上下,已远远超过了当地政府答应的宅基地面积,是谁批准或答应这种超准则占用宅基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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