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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官“暗杠”律师代理词,炮制继续纠纷打到福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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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词,结果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似乎从未提交过一样。福建福清这起老人往世长达49年后的所谓遗产纠纷案,让人性的贪心丑恶嘴脸暴露得一览无遗。

在这起离奇案的背后,是福清法院主审法官赵丽娟断章取义、颠倒是非、罔顾事实的认定。为了扶助相关当事人胜诉,法官不惜将对其不利的《弥补代理词》作“暗杠”处理,而且此前提交的代理词的主要意见也被有意遗漏。

目前,这起被指炮制出来的继续权纠纷案,已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3日,福州中院将对此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老人往世49年后其女儿提遗产诉讼

2022年5月23日,福清居民林华云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诉称:福清市宏路街道溪下村过圳巷房屋和土地的原合法权利人为林德忠、王云英。林德忠、王云英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林为云、次子林为钦和长女林华云。林谋枝、林谋琳系林为云之子。林涛系林谋枝之子。林德忠于1973年往世,林为钦于2006年往世,林为云于2018年往世,王云英于2020年往世。

2017年12月,溪下村进行征收拆迁,林谋枝在未通知林华云的情状下,接受林为云、王云英的托付,与福清市宏路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方式为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为安置房两套外加货币补偿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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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林谋枝还在未通知林华云的情状下,私自将林谋琳、林涛都登记为被征收人,三人均在安置补偿协议上被征收人处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位于福清市水岸看溪小区X号楼X自然层01单元(建筑面积为140.7平方米)的安置房由林涛获得,X号楼X自然层03单元(建筑面积为139.03平方米)的安置房由林谋琳获得,货币补偿款31万余元由林谋枝全额领取。

案涉房屋及土地系林德忠、王云英的合法财产,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也应当视为父母的财产,在父母往世后应作为遗产开始继续。林德忠、王云英往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续程序处置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林华云作为林德忠、王云英的三名子女之一,理应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中的相应份额。

据此,林华云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对征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享有1/3的份额,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价值预估为270万元。

福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林彦欣(是1973年往世的林德忠之孙女、2006年往世的林为钦之女)、颜亚蓉(林为钦之妻)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

随后,林彦欣同样向法院诉请依法确认其对上述征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炮制遗产继续纠纷涉嫌虚假诉讼罪

针对林华云的诉讼,林谋琳、林涛的代理律师提出十几条意见,但直接却被法官有意遗漏,只剩下以下六点:

1. 案涉拆迁赔偿标的并非仅王云英的房屋(福清市宏路溪下村东路过圳巷36号),而是对王云英和林谋枝父亲林为云(宏路溪下村东路过圳巷39号)两户家庭成员的联合拆迁赔偿,赔偿为按户赔偿,林谋枝、林谋琳、林涛均为林为云户头的家庭成员,是合法被征收对象。被拆迁房屋具体的赔偿面积和金额无法拆分。

2. 关于现金赔偿,也是应全体被拆迁人(包括王云英)要求(托付书中明确载明)支付到林谋枝的账户。

3. 林谋琳、林涛对案涉房屋的登记是基于全体被拆迁人(包括王云英)共同的申请,是全体被拆迁人(包括王云英)生前对房屋的合法处分,不属于遗产。

4. 林谋琳、林涛对房屋的登记,是基于街道办的合法审批和确认,程序合规合法,林华云等人对选房结果不服,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王云英对林谋枝的托付,是在街道办的见证下进行的,是其对财产的合法处分。王云英之所以托付林谋枝,是因为王云英的赡养义务都是林谋枝、林谋琳、林涛履行的,王云英对林谋枝有足够的信赖,当时的处分结果也是遵照王云英的意愿。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间是2017年12月,安置房交房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在此期间,因王云英一直在世(2020年6月往世),其女儿林华云、孙女林彦欣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然而,在王云英往世的两年后,林华云突然提起诉讼,是基于对上述事实和王云英真实意愿的知晓。

6. 此外,本案是继续纠纷,林华云遗漏了林为云之女林静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无法查清事实。综上,林谋琳、林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林华云、林彦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抗辩,林谋琳、林涛向法院提交了王云英将拆迁安置房转让给其二人时,与之签订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并附上王云英在协议上签字捺手印时的照片,同时还提交了林涛向王云英转账支付68万元购房款的银行交易笔录等证据。

照片表明,王云英在签订《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神情自然,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所有证据足够证实,将拆迁安置房转让给林谋琳、林涛,是王云英生前自愿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合法处分,根本不存在遗产继续的问题。王云英生前由林谋枝、林谋琳、林涛抚养,死后林华云却炮制遗产纠纷,企图来个死无对证,其心可诛。

法学专家指出,林华云炮制遗产纠纷并提起诉讼,且误导福清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依法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意见法院将该虚假诉讼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律师正常提交的代理词被法官“暗杠”

由于此案是林德忠在往世的49年后,其女儿林华云才提起的继续权纠纷诉讼,已远远超过继续权纠纷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同时,林华云提起诉讼的2022年5月,距诉争拆迁安置房签约时的2017年12月,亦长达四年半之久,同样超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为此,林谋琳、林涛托付的代理律师于2022年10月15日向福清法院提交了《弥补代理词》,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

因当时正处于疫情爆发期间,法官要求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系统提交代理词及相关证据。林谋琳、林涛托付的代理律师便按要求向诉讼系统提交了该《弥补代理词》和相关证据。系统展示,福清法院已于2022年10月15日成功收到上述《弥补代理词》,提交相关证据的情状也与书记员进行了确认。

但令人意外的是,代理律师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福清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书时,却发现法官对《弥补代理词》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只字未提。律师对此十分不解,发微信询问书记员,书记员却回复称:“文书方面我不太懂”。

细看判决书后才发现,法官不仅“暗杠”了律师提交的《弥补代理词》,而且连律师此前提交的代理词的主要内容也被“暗杠”了,对林谋琳、林涛提交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王云英在该协议上签字的照片等证据,法官竟然以“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不予审查,进而不予摘纳。

最终,福清法院以赵丽娟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判决林华云享有上述安置房屋127/576的份额,林彦欣享有103/576的份额,颜亚蓉享有1/48的份额;针对林谋枝代为领取的31万余元补偿款,同样按上述份额向林华云、林彦欣、颜亚蓉进行分配。

要知道,溪下村东路过圳巷36号原是王云英的旧宅,溪下村东路过圳巷39号是林谋枝、林谋琳父亲林为云的旧宅。上述31万余元包含39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结果,法官竟然闭着眼睛将本属于林谋枝、林谋琳合法继续的39号房屋补偿款,一并作为林德忠的遗产,判给了林华云、林彦欣、颜亚蓉。

更值得注重的是,林华云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对征迁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享有1/3的份额”,属于“确认之诉”;但福清法院却判决林谋枝等人向其支付安置补偿款,性质变成了“给付之诉”。这究竟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有意为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正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然而,福清法院赵丽娟法官却在该案中背道而驰,有意遗漏代理词主要内容,“暗杠”律师对时效抗辩的弥补代理词,公然为虚假诉讼撑腰,将事实清楚证据足够的拆迁安置房转让事实,判成遗产继续纠纷,进而披着合法外衣对他人财产进行肆意掠夺,已涉嫌枉法裁判。

公平司法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谁让赵丽娟法官的这道防线失守?林谋枝、林谋琳等人对赵丽娟作出的一审判决十分不服,已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将于3月23日对此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那么,该案二审能否得到纠正?法院会将林华云涉嫌的虚假诉讼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吗?关于该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监察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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