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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导致房屋贬值?广州老太怒告楼上全部住户!

电视时间:3天前阅读:1

冯老太太要求邻居赔偿7万余元以及精神缺失费10万元

对于老旧小区的改造

加装电梯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

同时也经常会引发

不同楼层住户之间的纠纷

本案中的一楼业主

就把楼上的住户起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他们房屋的贬值费用

案情回忆

广州某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遭碰到极少数业主的反对,其中包括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冯某。冯老太太认为,自己住在一楼,不需要乘坐电梯,而且假如加装电梯必然对房屋造成贬值,因此极力反对加装电梯。但由于绝大多数居民支持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工程如期开工。

图源网络

冯老太眼见无法阻止,就在电梯投进使用后,将楼上的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给自己房屋造成贬值的事实进行赔偿,赔偿共计73887元。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老太太和子女托付专门的机构,出具了一份《房地产咨询报告》。这份报告展示,在安装电梯之前,冯老太所住房屋每平方米为33180元,安装电梯后的市场单价为31880元,相差1300元。如此算来,冯老太这套53.8平方米的房子一共贬值73887元。

另外,冯老太认为在长达四、五年的协商和争执过程中,其一家人身心疲惫,健康受损,要求邻居们赔偿她一家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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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冯老太提交的房地产咨询报告中,关于摘光权、通风权、室内装修损坏、电梯处修建水渠等因素,对房屋价值造成影响的计算准则没有依据,法院决定,对于房地产咨询报告不予认可摘信。

涉案电梯经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已经建好投进使用。经现场查看,电梯为连廊设计,电梯井距离老人家房屋进口处尚有一段距离,而且老人本人也在家门前种植了大量植物,所以,无法认定加装电梯对于其摘光、通风、噪音有很大影响。

关于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因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因双方的方案差距过大无法协商一致,这其间双方都劳心费神,不是单方面的问题,而且加装电梯经过批准,所以,也不予以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老太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28元。

冯老太不服一审判决

决定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阐明,加装的电梯设计符合技术规范,而且,在设计规划中,已经对楼间距、日照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可见涉案电梯安装中,影响通风、摘光、噪音的因素没有达到不能安装电梯的程度。但是,加装电梯虽然符合规范,但也不能生移硬套规范,事实上,对于一楼住户的影响是存在的,加装电梯占有的部分是业主共有部分,冯老太对这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

平心而论,住在一楼的老人没有因为加装电梯而享受任何的收益或者便利,相反,对于她的出行、通风、摘光、房屋的升值空间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法律对于通风、摘光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实际是存在的,不能视而不见。

然而,楼上的邻居们因为电梯的加装,出行变得更加便利,房屋具有更大的升值空间,楼上住户因为电梯的加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这也是客看事实,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民法典》第6条的基本规定。

法院认为,从平衡各方利益,依据冯老太的受损情状,邻居们的收益情状,以及当地的房价、经济水平等出发,酌定众邻居每户补偿老人4000元,共计520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8000元的评估费用,法院认为,房地产咨询报告对于本案事实的查明不具有必要性,而且是在没有经过法院认可的情状下单方面托付,所以不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所持看点与一审法院一致,不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楼上众邻居每户4000元,共52000元补偿给冯老太一家。

看完这个案例

一些网友认为

难以判定加装电梯

是否会导致房屋贬值

不应补偿

网友评论

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

加装电梯必然会影响到低层住户

应该对其进行补偿

网友评论

本次摘用模拟法庭的形式

邀请到广州律师姜花、张卓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件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案情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法官:加装电梯贬值案,现在开庭!

原告:法官,因为加装电梯,他们楼上的房子升值了,但我在一楼的房子整整贬值了7万多元呀!我现在向他们要回我房子贬值了的钱,有错吗?

被告:你说贬值了就贬值?事后找我们赔偿,哪有这个理呀?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在加装电梯前便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无法阻止楼上邻居们的行为,于是退了一步,赞同加装电梯,现在电梯已经加装完毕,我方当事人的房屋贬值严重,房屋贬值的费用就应当由楼上的住户进行补偿。

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根本不顾及众多中老年人邻居上下楼梯的困难,百般阻止,导致我方加装电梯历时多年才完成,我方加装电梯是经过政府行政部门合法审批的,原告房屋贬值的缺失与我方无关。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我方现提供房地产咨询报告一份,该报告明确记载因加装电梯后对房屋摘光、出行等方面造成了实质影响,而该影响导致房屋在安装电梯前后,市场价共贬值7万余元。

被告代理律师:对方所提供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并非房屋价值贬值鉴定意见书,该报告是对方单方面托付出具的,我方不予认可。

原告代理律师:在本案没有具体条文适用的情状下,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对方的受益情状,以及我方的受损情状,适用《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对方给予我方补偿。

被告代理律师:既然对方律师提到了公平原则,事实上,为了称心老龄化社会需求,改造老旧小区,也是政府鼓励和倡议的行为。本案加装的电梯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会影响到对方房屋的正常使用,综上,恳请审判长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酌定楼上业主补偿原告52000元。

法律延伸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本条时,还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看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一方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差悬殊。

(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状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在特殊情状下,也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对于此案,

你认为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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