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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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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3月21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准则,首次定义了网络表演领域中直播与短视频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面的相关概念。旨在运用准则化的手段,通过对概念的严厉定义,确立妥当的术语,减少多义和同义现象,避免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歧义和误解。

封面示意图。 图片来自官方微信公众号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准则化发展纲要》“大力发展团体准则”的相关要求,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按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文化和旅游准则化工作治理方法》(文旅科教发〔2023〕28号)等相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挥下,组织网络表演领域相关会员单位起草了《网络表演 直播与短视频术语》团体准则(以下简称《术语》)并于今日发布。

《术语》首次定义了网络表演领域中直播与短视频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面的相关概念。旨在运用准则化的手段,通过对概念的严厉定义,确立妥当的术语,减少多义和同义现象,避免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歧义和误解。

在本次《术语》起草过程中,准则编制组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统一性。遵守GB/T 1.1-2020《准则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准则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现行基础准则的有关条款,整体结构和术语内容方向保持一致,意义相近的术语进行合并阐明。

二是适用性。《术语》的定义内容大多数是业内已经具有共识的,因此便于准则的落地实施,易于被其他准则或文件所引用。

三是规范性。准则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足够征求并吸取了行业专家和准则化专家意见,力求对术语用词精准和规范。

《术语》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准则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后的首个团体准则,也是网络表演领域的首个基础性团体准则。下一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团体准则化技术委员会将在主管部门的指挥下进一步对相关领域团体准则开展研究,逐步打造行业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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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美琳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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