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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婚内赠与情人的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 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第172期

电视时间:2天前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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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的 『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172期

本期内容

■ 一、裁判要旨

■ 二、基本案情

■ 三、法院审理

■ 四、案例解读

■ 五、 相关法条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展开全文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达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酬劳;(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续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杨某赠与给被告安某的款项发生在原告与杨某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犯法律,不得违犯公序良俗。”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第三人杨某在未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各自所有的情状下,未经原告赞同,违犯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赠与款项,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犯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解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本案中安某与杨某系情人关系,杨某对安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赞同,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犯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杜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安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本案安某应向杜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也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犯法律,不得违犯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犯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劳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缺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劳,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域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审独任审判员:张欣丽

法官助理:居静

书记员:杜若菡

来源:四川幸福女性

编辑:陈 红

审核:唐晓红

终审: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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