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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明法⑤丨党员干部认购原始股是投资还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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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深进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心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继续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高明区纪委监委开设“明纪明法”专栏,围绕党员干部普及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梳理推送纪法解读相关文章,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

领导干部老王最近有些纠结,做生意的同学找他帮忙协调项目,并称自己的公司就要上市,为了表达感谢,可以让他认购一些原始股并由家人代持,等到公司上市后抛售以获利。考虑到同学的公司资质较好,即使“不协调”也有可能拿到项目,但自己出面成功率会更高,而且“投资”原始股又不是收钱,老王有些心动了。老王能往“投资”原始股吗?

老王同学描绘的场景的确诱人,举手之劳就可以“合法”投资获益。可问题是,这种方式真的合法吗?公职人员进行个人投资理财活动时,区分合法投资还是非法受贿的要害在于,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这一点,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作了详尽规定:

第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托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托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依据这一规定,老王假如为同学的公司在项目上打招唤,看似作了个顺水人情,事实上却构成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假如事后购进原始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受贿,不但违反了廉洁纪律,还涉嫌职务犯罪。因此,老王的同学看似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发财路,实际上却是挖了个“大坑”。老王还是不要动这种“投资”念头为好。

相关案例

2012年至2017年,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某,利用担任能源处副处长、处长在审批项目等方面的职务便利,扶助某科技公司成功申报6个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股权投资3000多万元,产业扶持资金人民币4500多万元。

为感谢李某的扶助以及期看以后陆续在申报项目方面得到李某的支持,该公司董事长朱某在 2015 年告诉李某,其正在申请股票上市,表达 情愿拿出50万股原始股让李某认购,原始股认购价格为1.5元/股,待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卖出股票获利,以此作为好处费,李某答应并认购。随后,李某通过他人将认购款 75万元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以他人名义与该公司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同年,该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以发行价每股9.5元人民币计算,该50万股总值人民币475万元,扣除75万元人民币股本后,李某获利人民币 400万元。

后经查明,李某还通过非法认购其他公司原始股、收受干股或现金、购物卡等方式收受其他人的贿赂。受贿总额共计人民币 737.5 万元。2018年,李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同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执纪者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行贿手段也在悄然转变,投资股票、理 财、开办公司等,因貌似“合法”而备受受贿、行贿双方青睐。上文提到的李某案就是一宗典型的以非法认购原始股和收受干股方式受贿的案件。他主看上有受贿的心,客看上有获利的实,虽然打着“投资”的幌子,却改不了“受贿”的实质。而他的结局,也和其他违纪违法案件一样,费尽心机规避党纪国法,最后却只能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清廉高明微信编辑部

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

编辑:陈立志

审校:洪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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