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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补办的证件被公司遗失,是否能够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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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于2007年进职A公司,2009年在公司的安放下进修了水电工常识。在获得水电工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将证书交予了公司。2020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末行,但公司未回还证书。经查明,上述两类证书不在《国度职业资格目次》(以下简称《目次》)内,故上海市职业技能判定中心不再补办该职业证书。因而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回还上述证书并补偿因证件遗失形成的经济缺失人民币100,000元。仲裁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后,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水电工属于技能性高危职业,从业人员须获得水电工职业资格证,它是劳动者(水电工)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但黎某去职时,水电工资格证因不在《目次》之内,已不成补办,黎某的证书已经遗失,其要求公司返还证书的恳求已成为不克不及,故对此项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撑持。同时黎某没有证据证明因证书遗失形成10万元的经济缺失,且黎某在后续求职时可通过其他路子展现其所具有的职业天分,故黎某的此项诉请,本院亦难以撑持。

人社厅发[2018]42号第五条规定: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次》内,由原证书颁布机构负责打点;职业(工种)不在《目次》内,不再补发,改由原证书颁布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尽信息。因而,即使黎某的证书不再补办,其职业天分仍可通过出示公民身份系统中的电子版证书,或凭相关部分出具的《证明》中得以确认。因而是难以就此认定黎某因证件遗失而遭受了必然水平经济缺失的。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作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动、去除和末行劳动合同发作的争议;(3)因除名、解雇和告退、去职发作的争议;(4)因工做时间、歇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庇护发作的争议;(5)因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或者补偿金等发作的争议;(6)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本案其实不属于上述范畴的任何一种,因而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也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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