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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例心脏移植手术该不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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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9日,患者因频频胸闷、气促,加重1月,在甲病院第1次住院。进院后,甲病院赐与胸片、心脏超声、冠状动脉CT、心肺运动试验、动态心电图等查抄,并开展了心脏移植术评估,诊断为扩大型心肌病、肺动脉高压、心力弱竭,心功用Ⅳ级。  

8月2日,患者病情危重,至乙病院住院。病院认为,患者随时可能呈现急性心力弱竭或慢性心衰急性加重、严峻致死性心律变态及多器官衰竭等风险,并向家属交代了病情。病史笔录展现:患者既往子宫多发肌瘤病史……定见下腹部CT进一步复查。诘问患方得知,其已于7个月前在甲病院做过腹部超声及CT查抄,并于2017年6月20日于某三甲病院妇科会诊,考虑患者为多发子宫肌瘤;经甲病院心脏移植术前讨论考虑该病对患者根底疾病、心脏移植手术无明显影响,可暂不处置。  

8月11日,患者来到甲病院第2次住院;8月12日,行原位心脏移植术……8月21日复查腹部超声提醒盆腔内探及一大小约128×74×90毫米囊实性占位……至外院妇产科会诊,考虑卵巢占位。患者目前病情相对不变,准予出院,院外进一步治疗。  

2018年9月22日,患者于丙病院就诊,病史笔录展现:患者于2017年8月因在甲病院行心脏移植术后就诊本院复查CT提醒卵巢恶性肿瘤伴腹腔积液,完美查抄后患者有手术指征,遂于2017年9月行子宫切除术。术后行顺铂腹腔灌注3周期,其后复查腹部CT示病灶较前缩小。患者症状好转于2018年2月2日出院。10月28日,患者胸闷、气促加重,病院定见其转ICU进一步治疗,但患者家属回绝,最末患者因多器官功用衰竭灭亡。  

超声陈述单摘录:  

丙病院彩色B超陈述单(移植前):2017年1月11日,查抄所见……提醒子宫多发肌瘤。  

甲病院超声陈述单(移植前):2017年6月15日,查抄发现……盆腔探及混合反响包块,范畴约121× 59×76毫米,形态欠规则,实性部门可见血流信号。结论:胆囊息肉样病变;盆腔占位性病变,定见进一步查抄。  

乙病院超声陈述单(移植前):2017年8月4日,超声所见……盆腔内可见范畴约11.8×7.8×11.1厘米混合反响区,CDFI(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周边可见血流信号。  

本案中,患方告状为患者做心脏移植的甲病院。患方认为,患者进院时阐了然腹部不适症状,医生没有根据超声科的定见进一步查抄,也没向家属供给查抄陈述。术前查抄未按操做停止,招致心脏移植术评估做出了错误的揣度。患者本身患有恶性肿瘤,是心脏移植禁忌证。医方行为使患者承受了没必要要的手术,增加了繁重的经济承担,也是对器官供体极大的浪费。要求医方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安抚金等共计63万余元。院方则认为,病院重视到患者主诉腹部症状,并让患者家属至外院查抄,成果展现没有明白恶性肿瘤,病院诊疗不存在损害后果。心脏移植耽误了患者的生命,为治疗卵巢恶性肿瘤创造了时机。病院对患者施行的是有益的诊疗行为,并没有形成新的损害,对原告诉请均不附和。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方关于心脏移植前未明白诊断患者恶性肿瘤的病情能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进住甲病院前,其心衰已经十分严峻,除移植心脏外,已无其他替代性治疗计划。而相关医学指南明白,恶性肿瘤患者是心脏移植的绝对禁忌证。本案中,患者在术后发现卵巢癌,属于恶性肿瘤。  

但对术前医方能否尽到重视义务,两边各不相谋。甲病院称在超声发现患者腹部占位后,在移植评估前定见患者家属专科会诊,并将会诊笔录记进病历。而患方则声称从未收到医方2017年6月15日的B超查抄成果,往综合病院妇科查抄是患者自主行为,并不是甲病院定见。那么,原被告谁的陈说更契合常识呢?  

起首,本法院需确认2017年1月11日,丙病院妇科门诊B超所描述子宫肌瘤的性状。诉讼中经向妇科专家征询,该份B超提醒子宫肌瘤倾向考虑良性,没有在该根底长进一步查抄的需要。而患方持该份已超越半年时间的查抄成果前去会诊,现实意义不大。  

但是,6月15日在被告病院超声查抄提醒“盆腔探及混合反响包块,范畴约121×59×76毫米,形态欠规则,实性部门可见血流信号”。在临床上,那代表不除外子宫附件或卵巢恶性肿瘤,有进一步查抄的意义。此外,假设是原告自行前去妇科专科问诊,与医方定见无关,那么被告病院又为何要将该问诊定见记进病历?所以,本法院认为医方根据B超提醒,定见患者家属前去外院专科会诊的陈说更合理。  

但是甲病院没有认真审查妇科门诊病历,抄录影像学查抄内容,会诊仅笔录了“子宫肌瘤”,特殊是门诊病历中摘录的肌瘤占位情状与甲病院B超陈述单病变组织描述差别很大,假设医师可以认实比照就能发现此中的问题。因而,甲病院固然提醒患者往专科就诊,却未尽到隆重查对之义务,医方存在审核不严厉的过错,应当予以认定。  

但甲病院错误地通过伦理审查,就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吗?本法院对此持否认立场,理由如下:  

本法院重视到,患者在乙病院住院期待移植期间,病院常规查体触诊及B超发现患者盆腔占位的情状,定见患方行腹部CT查抄。病程记载:患者述“已于7月余前于甲病院完美腹部超声及CT查抄,2017年6月20日于某三甲病院妇科会诊考虑患者为多发子宫肌瘤,更大肌瘤约45毫米,经术前讨论对心脏移植手术无明显影响……”那阐明患者是明知腹部B超提醒并不是肌瘤,却称已停止了CT查抄。因而能够推定患方是理解心脏移植禁忌证情状,并谎称门诊诊断仅为肌瘤,误导乙病院医师未再进一步查抄,从而彻底封闭了术前肃清恶性肿瘤的窗口。  

本案患者因为植进心脏后利用抗排异药物,招致本身免疫功用按捺,形成卵巢恶性肿瘤细胞快速增殖,癌症病情恶化后医治无效灭亡。本案中,患者在心脏移植前心衰已十分严峻,且合并肺部传染,随时可能猝死。患者在移植后保存期到达1年以上,其间仍能耐受开腹手术及化疗的冲击,且心功用不变,就手术自己而言是胜利的。  

综上,笔者认为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灭亡后果无因果关系,且为其治疗妇科疾病创造了前提,因而,医方不该承担补偿责任。一审驳回原告全数诉讼恳求。二审庇护原判。

提醒

回忆案情,笔者认为,假设医方在移植前重视到患者可能存在不适宜移植的根底疾病,末行移植计划,患者的生命将可能提早完毕。但是,恰是因为患方极度期看得到移植的时机,才会有意隐瞒病史,搏一把“高风险”的移植手术换取生命的延续。患方屡次不照实与医务人员沟通既往病史,应推定为有意隐瞒病情,不得主张侵权损害后果。  

临床医师的错误在于,基于好心轻信患方供给虚假诊断。此外,医方应就治疗计划的获益及风险、适应证及禁忌证足够向患方告知,并履行需要的签字义务,但假设就此认定医方应承担补偿责任,一定会恶化医患关系,最末损害的一定是更多患者的权益。  

蝼蚁尚且贪生,为人何不吝命。患者心脏移植时年仅41周岁,为了陪同尚未成年的孩子,做为母亲也要尽更大的勤奋保存下往。心脏移植胜利后的保存期间,想必是患者在人世间无比贵重的光阴。那么,关于心脏疾病患者本身而言,病院的行为又有何过错呢?

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讯一庭 林涛

编纂:姜天一 谢文博 于梦非

校对:杨实宇

审核:徐秉楠 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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