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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剑南春董事长乔天明被判5年罚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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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3月25日动静 3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乔天明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对被告人乔天明以受贿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决定施行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响应收益予以逃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4日,被告人乔天明经绵竹市人民政府录用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造,乔天明为谋取不合理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赐与国度工做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改造期间,被告人乔天明伙同别人,通过伪造财政材料等体例隐匿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回改造后的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乔天明为谋取不合理利益,赐与国度工做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功。国有公司四川剑南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背国度规定,在改造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转为改造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乔天明做为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功,且数额浩荡,应依法惩处。乔天明犯受贿功、私分国有资产功,依法应当数功并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群寡代表旁听了宣判。

(截图自“乐山中院”微信公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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