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求职被问及男朋友后被告知不招,这合理吗?
一位女子在参与一家公司的面试时,被问及能否有男友,她实话实说暗示有男伴侣。但是,面试官却毫不客气地告诉她,公司规定有男伴侣的女性一律不招。那让女子感应十分失落和无助。
起首,不招有男伴侣的女性能否合理?那种做法涉及到了对个别的蔑视和不公,应该是不合理的。一小我能否有男伴侣、能否成婚,应该不会影响她能否胜任工做。因而,那种做法不只违背了雇用公允的原则,也可能会毁坏求职者的人权和就业时机。
其次,那种做法能否合法?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元不得因婚姻、出生、种族、性别、宗教崇奉、残疾等原因回绝录用劳动者。因而,用人单元不该以能否有男伴侣做为录用或不录用的前提。
最初,求职者该怎么办?若是求职者感应本身遭到了不公待遇,能够向公司的人力资本部分赞扬或者寻求法令援助。
总之,一小我能否有男伴侣、能否成婚等私家问题,本应不会影响工做上的表示,也不该成为雇用的判断尺度。若是公司仍然对峙那种做法,不只会影响用人单元的形象和诺言,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法令风险和人才欠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