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可数名词还是不可数名词?——探究证据在英语中的使用
在英语中,evidence(证据)是一个常用的词汇,但是有人认为它是可数名词,也有人认为它是不成数名词。那么,到底是哪种呢?我们来探究一下。
起首,按照英语语法的根本法则,不成数名词一般不加“s”做为复数形式,而可数名词则需要加“s”,例如:water(水)是不成数名词,而book(书)是可数名词。那么,按照那个法则,我们能够得出evidence(证据)是不成数名词,因为它的复数形式是evidence,没有加“s”。
其次,我们能够从现实利用上来看。在英语中,当我们需要暗示“一个证据”时,凡是会利用诸如piece of evidence(一份证据)如许的短语,而不是间接利用evidence。那也申明了evidence是不成数名词。
那么,为什么有人认为evidence是可数名词呢?可能是因为在特定的语境下,我们需要表达多个证据的情状,此时能够利用evidences如许的复数形式。但是,那种用法在正式的英语语言情状下是不被承认的,因为它违犯了语律例则。
总的来说,evidence是不成数名词,那一点在语法上得到了表现,也契合现实利用的习惯。当我们需要暗示多个证据时,能够利用复数形式的evidence,但是需要留意那种用法其实不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