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第三人是什么意思?法院的七个庭分别是哪七个?
在民事诉讼开庭中,法官能够对“无独立乞求权的第三人”说“第三人陈说”吗?《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说依据下列挨次停止: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争论;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发言或者争论; (四)互相辩说。可见,法官应当说“第三人发言”或“第三人争论”,而不是“第三人陈说”。
法院的七个庭别离是哪七个?别离是:民一庭(审理一般民事纠纷),民二庭(民商事纠纷),刑庭(刑事立功案件),行政庭(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施行案件),审监庭(再审案件和上级指令再审案件),立案庭(到法院告状的第一部分,先立案),还有一些综合部分,好比政工科,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
法院里的部分:更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讯第一庭、刑事审讯第二庭、刑事审讯第三庭、刑事审讯第四庭、刑事审讯第五庭、民事审讯第一庭、民事审讯第二庭、民事审讯第三庭、民事审讯第四庭、情状资本审讯庭、行政审讯庭、审讯监视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 补偿委员会办公室、施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讯办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配备办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