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误以为小偷是丈夫,小偷是否构成犯罪
女人误以为小偷是丈夫,小偷是否构成犯罪
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误解”。如何确认女性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与小偷发生“性关系”?假如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就可以确定小偷的指控。它是否构成“强大” 奸罪,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案例分析:
2020年10月21日,住在杭州的王女士(化名)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这一天,王女士因为工作和社交活动多饮了几杯,整个人精神状态都不是很好。回家后,她还没来得及洗漱,就匆匆躺在床上休息。
王女士在家里有“裸睡”的习惯!通常不会把衣服带到卧室,即使饮醉了,王女士仍然像往常一样脱下衣服休息,这很普通 一天之内,可是王女士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受到这样的羞辱。
休息的王女士没有意识到她的门没有关紧。不久之后,王女士模模糊糊地感觉到客厅里关门的声音。王女士认为她的丈夫已经下班了,他经常加班,所以她没有起床往客厅检查。
由于不舒适,王女士没有起床打开卧室的灯,整个人仍然处于模糊状态,此时王女士没有想到客厅里的人不是他的丈夫,而是一个小偷进进房间偷窃,小偷盯着她卧室的门,眼睛露出一丝疯狂的表情。
大约十分钟后,王女士觉得丈夫进了卧室,爬上了床。
王女士习惯性地接近她的“丈夫”,潜意识地拥抱她的丈夫,低声说话,接下来是自然的事情,王女士和小偷发生了“性关系”。
大约半个小时后,亲热的王女士觉得有点不对劲,赶紧推开拥抱自己的人,大声喊道:“你不是我丈夫,你是谁?”
王女士突然醒来,一边说一边打开床头灯,床上的人不是王女士的丈夫,是一个她不熟悉的年轻人,年轻人看到王女士看到自己也很慌乱,迅速挠起衣服转身跑。
王女士没有追她。她清楚地认为以前的男人是她的丈夫。她怎么能突然变成别人?而且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这种转变让王女士不知所措,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
过了一会儿,王女士强迫自己镇静下来,迅速报警。这时,王女士站起来检查卧室和客厅的情状。卧室里有希奇的东西 这名男子留下的痕迹是,卧室的门是开着的,客厅里一片狼藉。所有的橱柜和抽屉都打开了。当王女士检查家里的财产时,她发现它被洗劫一空。
这个陌生 人还是个小偷?
王女士没等多久。警方依据王女士提供的地址迅速赶到现场。王女士的客厅里有一个监控摄像头。依据监控录像,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的身高、衣着和可能的外表。
挠挠工作非常顺利。王女士住的四面有很多监控摄像头。你可以通过在王女士家四面内获取监控录像来找到小偷的下落。小偷在逃跑前被挠了,手中的财产还没有时间处理。
小偷喊“李”,25岁,平时没有认真的工作,整天知道食饮玩乐,没有钱不想通过正确的方式赚钱,而是想哄骗,赚钱。
李阐明说,他已经盯着王女士的家一段时间了。依据他的蹲点,他发现王女士的家人经常工作到很晚才回来。他们经常饮醉,不省人事。
小偷王认为他已经把握了王女士和妻子的具体下落。行动当晚,他没有仔细看察,认为王女士还没有回来,但来到王女士家门口的李发现门是半隐躲的,这让李感到困惑。是别人先登上的吗?
李静静地打开门进进客厅,他发现客厅很干净,不像第一个,为了防止事故,李静静地问房间里是否有人,当他来到客厅侧卧室门时,李的眼睛突然不能移动。
虽然房间里没有开灯,但是通过窗外传来的光线,李看到了躺在床上的王女士。这时,王女士身上没有一件衣服,只有一层未覆盖的毯子。李下意识地躲开了眼睛,但没过多久,他很快就有了其他想法。
在王女士发现他之前,李先生把家翻了一遍,然后把所有这些东西都放进袋子里。然后他进进了王女士的卧室。他静静地爬上床,发现王女士没有完全睡着,这吓了他一跳。
然后李发现王女士主动挠住肩膀,模糊没有找到他的身份,这让李很兴奋,依据王女士的模糊状态,与王女士发生了“性关系”,然后王女士发现李和她的丈夫不同,发现李突然逃跑了。
离开前不要忘记带走所有被盗的东西。
从这个案子来看,李某一开始是典型的进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他没有打搅王女士,王女士也没有发现李的盗窃行为。
之后,与王女士的“性关系”没有继续盗窃。被发现后,她没有强行带走王女士四周的东西。她只带走了以前偷过的东西。本案属于盗窃罪,不构成夺劫罪。
至于“进室强” “奸罪”,李某1一开始并没有承认自己的罪行,他进屋偷东西,但并没有“主动强行” 王女士。
“他辩解道:”你看见一个什么都没穿的女人躺在你面前吗?你能忍受吗?此外,我没有摘取主动,她自己聚在一起,我被诱惑了,我没有足够的自我掌握,但这并不强大 奸”。
事实上,李某这么说是强词夺理!事实上,他这样做也算是“进屋强” *** 完全可以构成“ *** ” 奸罪”。
理由如下:
1、虽然王女士是“裸睡”,但她在自己的家里,在自己的私人空间里,外人无法掌握,王女士不是在公共场合“裸睡”?李是自己回家的,这不是王女士诱惑他的。
2、女性是否被判定为受到侵犯与她们自己的意愿有很大关系。只要我没有这个意愿,你就违犯了女性的意愿。即使是已经取得结婚证的夫妇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3、是否违反妇女的意愿不仅取决于表面现象。王女士没有拒绝的是她的丈夫,李不是她的丈夫,但李被王女士视为她的丈夫。当王女士知道李不是她的丈夫时,她拒绝了。
4、在这种情状下,我们还需要看看女人是否能反抗,是否敢反抗,是否知道反抗?当罪犯使用一些药物时,妇女在不知情的情状下受到侵犯,这也可以说不违反妇女的意愿?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她现在不知道如何反抗。
王女士的情状相似。她饮醉了,导致精神状态紊乱。她不知道李不是她的丈夫,也没 *** 。 认出李某是她的丈夫,她并非不知道反抗,而是不知道反抗。
李冒充丈夫与他发生了“性关系”。虽然他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但他的性质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用其他 *** 来代替这里的手段。李仍然犯罪。
那天晚上,“性关系”的行为不是王女士和李的意愿,而是她丈夫的意愿。她没有拒绝的原因是她认为李是她的丈夫。假如王女士提前发现有问题,李还能成功地与王女士发生“性关系”吗?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 *** 的,应当摘取强有力的措施 *** 罪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 *** ”妇女情状恶劣,“ *** ” “ *** ”不到14岁的 *** ,“ *** ” 多人 *** 妇女和多人“ *** ” 奸”、“强”公共场所 *** 妇女,可视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在知道自己不是王女士丈夫的前提下,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并有意“坚强” 奸诈的目的,在王女士意识不清的状态下,冒充王女士的丈夫,有使用“其他手段”的嫌疑。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酒精、催眠、诱导等。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盗窃财产的数额较大,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特殊大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
虽然李的盗窃金额没有公布,但没有 *** 进进房间进行盗窃。 洗脱的,假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他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是无法逃脱的。
再加上“进室强” 奸罪” ,李的最终量刑结果应该是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所以:
把小偷误认为是她的丈夫,并与他发生“性关系”。虽然这是一种“误解”,但小偷不是她的丈夫。事实上,她不情愿,但她确实在不知情的情状下完成了这件事。
这并不意味着小偷不构成“强” 奸罪”,当一个女人后续反应过来时,这个意愿就会显现出来,她的意愿对象根本不是小偷。
相反,小偷利用女性不清醒的状态误判,这完全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其他手段,其他手段非常广泛。李的犯罪事实成立,也完全构成了“ *** 罪”。
事实上,关于“ *** ”,只要我们记住所有违反妇女意愿的“性关系”,就可以被认定为“ *** ” 奸罪”,不管女人在什么情状下,只要她不赞同,就不行。
即使是真正的夫妻,在感情不和后分居一定时间,在没有女方赞同的情状下强行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也可以被称为“强者” 对奸罪进行论处。
你现在知道了吗?即使被误认,小偷也构成了“强” “奸罪”哦!
这种侥幸心理还是免了吧!违法应该受到惩罚,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