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如何获得授权
综艺节目中使用音乐作品如何获得授权
1.综艺节目播放他人歌曲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属性
综艺节目播放他人歌曲的行为,本质上是公开传播作品,以不转移作品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使公众得以欣赏或使用作品内容的行为[3]。依据公开传播的途径不同,该行为在《著作权法》上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1)向现场看众传播
是指在综艺节目现场,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看众,播放歌曲是通过机器设备等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行为,构成机械表演,该行为受“表演权”把握。
(2)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
是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将综艺节目传播(直播或录播)给不在节目现场的看众,构成广播行为,该行为受“广播权”把握。
《著作权法》第4十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酬劳。
(3)通过网络交互式传播
是指将综艺节目上传至网络,使看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看看该综艺节目,我们平时上网听音乐、看电影、读小说(非直播情状下)就是典型的“网络交互式传播”,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该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把握。
(4)通过网络直播
是指通过网络将综艺节目向看众直播,看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地点看看,但是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看看,而必须在该综艺节目播出的时间看看,疫情期间我们通过网络上直播课程、听直播讲座就是典型的“网络直播”,该行为受“表演权”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把握(存在争议)。
2.歌曲上的权利主体及其权利
在分析不同传播形式下,播放歌曲行为需要获得哪些授权,我们需要知道1首歌曲涉及哪些权利主体,这些权利主体又各自享有哪些权利。
歌曲作为著作权法上的音乐作品,1般涉及4个主体,即词作者、曲作词、表演者(即演唱者)、录音制造者(即唱片公司)。但是,只有词作者、曲作者是歌曲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造者并不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不考虑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托付创作、权利 *** 等情形。)
(1)词作者、曲作者(著作权人)权利
在人身权(精神权利)方面: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全权。
在财产权(经济权利)方面:
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他权利。
(2)表演者权利
在人身权(精神权利)方面: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作品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在财产权(经济权利)方面:
现场直播其现场表演、首次录制其表演、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录音制造者权利
在财产权(经济权利)方面: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授权主体与授权类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综艺节目播放他人音乐的行为,依据传播途径的不同,会受到以下不同权利把握:
(1)表演权(歌曲著作权人享有)
(2)广播权(歌曲著作权人享有)
(3)信息网络传播权(歌曲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造者享有)
(4)其他权利(歌曲著作权人享有)
所以不同传播途径下相应须获得的授权情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