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男子嫖娼,偷录视频并传播,构成什么罪
48岁男子嫖娼,偷录视频并传播,构成什么罪
首先,嫖娼违反伦理道德、悖离公序良俗,可谓丧风败俗,虽未触犯刑法,但是违反了我国治安治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 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 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轻易滋生性病,破坏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看严重悖离,历来都是打击的重点。
其次,男子偷录卖 *** 的不雅视频,构成民事领域的侵害个人隐私,是1种不道德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男子不知出于何种目标,又将该视频公然传播,将卖 *** 的隐私暴露于不特定人群,是1种公然欺侮行为,又涉嫌犯欺侮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 *** 公然欺侮他人或者伪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再次,男子嫖娼后,将自己与卖 *** *** 的视频上传至网络空间,传播淫秽物品,破坏社会治理秩序,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
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男子偷录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欺侮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系1个行为触犯2种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择1重罪处罚。
相较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欺侮罪属于重罪,故应按照欺侮罪定罪处罚。但是,欺侮罪系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告诉的才处理。
因此,在卖 *** 不情愿控告的情状下,男子的行为应当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处罚。
类似的案件还有曾轰动1时的香港“艳照门”事件。
2008年1月,影星陈冠希让助手将自己的手提电脑送至香港1家计算机维修中心修理。店员史可隽趁修理之机,将里面陈冠希与钟欣潼、陈文媛、杨永晴、张柏芝、陈思慧、颜颖思、陈育嬬等7位女星的艳照复制出来,供人看看,并将1300张照片刻成光盘送人,最终致使了艳照在网上的传播。
史可隽的行为严重悖离职业操守,侵犯他人隐私,最终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以犯不老实取用计算机罪,判处8个月零15天监禁,并即时进狱不准保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1定要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如此才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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